计量检定"有效期"与检定周期

  chw ·  2007-08-23 20:42  ·  64091 次点击
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有效期"内因失准造成事故,如压力表失准导致锅炉爆炸;衡器失准造成贸易纠纷等等,责任该由谁来承担呢?这时,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往往拿出检定部门签发的检定印、证,指着上面的有效期,把责任推给检定部门,自以为白纸黑字,铁证如山。其实,这是对检定印、证上"有效期"的误解。为了加强管理,需要定期对计量器具实施检定和维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对各种计量器具都规定了两次检定中间的间隔时间,即检定周期。检定印、证上的有效期,正是根据检定周期和这次检定的日期签发的。如衡器的检定周期为一年,2006年4月30日对某一衡器实施检定,其签发的合格证上的有效期就是2007年4月29日。
因此,这个"有效期"的准确理解应是--下次周检的最后时限,而并非准确保证期。
事实上,讲一器具的准确度随时都可能遭到破坏。这种破坏不仅来自人为的故意,而且在运输、保管、安装、使用中,因处置不当,如压力表的磕碰,衡器的搬动等,均可在无意中不知不觉地造成。用那么多语言来寻根执据地解释"有效期"的含义,也正说明了"有效期"缺乏简单、明了的定义。仅从字面上看,容易发生误解。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在计量印、证上,统一将"有效期"改为--下次周检时限。这样可避免由于词不达意而引起的诉讼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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