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25640 次点击
关于颁发《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为了加强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以适应四个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现决定颁发《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请各级劳动部门、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认真组织人员学习,采取有力措施贯彻执行。
鉴于各地区和有关部门需要有必要的时间做好贯彻执行的准备工作,确定本《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自一九八二年四月一日起正式执行。自本“规程”执行之日起,原劳动部一九六六年颁发试行的《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即行废止。
附: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的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经济运行,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是容器安全技术监督和管理的基本法规。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等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本规程。各级主管部门对本规程负责贯彻执行。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容器:
1.最高工作压力(Pw)≥1公斤力/厘米2(不包括液体静压力,下同);
2.容积(V)≥25升,且PW×V≥200升.公斤力/厘米2;
3.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标准沸点(指在一个大气压下的沸点)的液体。
本规程不适用于核能容器、船舶上的专用容器和直接受火焰加热的容器。
第4条为有利于安全技术管理和监督检查,根据容器的压力高低、介质〔注〕的危害程度以及在生产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将本规程适用范围的容器划分为三类(压力等级和种类的划分见附件一):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容器:
(1)非易燃或无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2)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分离容器和换热容器;
2.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容器:
(1)中压容器;
(2)剧毒介质的低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的低压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
(4)内径小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3.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容器:
(1)高压、超高压容器;
(2)剧毒介质且Pw×V≥2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低压容器或剧毒介质的中压容器;
(3)易燃或有毒介质且Pw×V≥50000升.公斤力/厘米2的中压反应容器,或PW×V≥5000升,公斤力/厘米2中压贮运容器;
(4)中压废热锅炉或内径大于1米的低压废热锅炉。
第5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的有关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修的技术规范(标准)、技术条件和管理规程等,其安全技术要求应不低于本规程的规定。现行的技术标准、技术条件的技术要求如高于本规程时,按高的要求执行。
对设计、制造压力大于320公斤力/厘米2的容器,还应遵循专门的技术条件规定和要求。
第6条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需要采用新技术而又低于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时,由提出单位提供可靠的科学试验报告,经省、市、自治区的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同意。
第二章材料
第7条制造容器用的材料质量及规格应符合国标、部标和有关技术条件要求。材料制造厂必须保证质量,并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上至少应列出以下项目:炉(罐)号、批号、实测的化学成份和机械性能(包括(略),对奥氏体不锈钢可不提供(略)值)、熔炼方法及供货热处理状态。对于低温(略)容器用的材料还应提供夏比“V”形缺口试样的冲击值和脆性转变温度。
第8条选用制造容器的材料应考虑容器的操作条件(如温度、压力、介质特性等)、材料焊接性能和冷热加工性能等。钢制容器材料应按一机部、石油部、化工部颁布的《钢制石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以下简称“设计规定”)和冶金部YB536-69《压力容器用炭素钢及普通低合金钢热轧厚钢板技术条件》选用。
第9条易燃或有毒、剧毒介质的容器受压元件不得选用沸腾钢制造。A3钢不得用于制造盛装液化石油气体的容器。含碳量大于0.24%的材料,不得用于焊制容器。焊后需热处理的容器,焊条含钒量不得大于0.05%。
第10条用于制造高压容器和温度≤-40℃的低温容器的钢板,当厚度>20毫米时,应逐张进行超声波探伤。用于制造温度>-40℃的低温容器的钢板,当厚度>20毫米时,应进行超声波抽查,抽查数量不应少于所用钢板的20%,且不少于一张。探伤质量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11条材料制造厂提供制造容器及其受压元件的新材料,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参加鉴定的单位必须有劳动部门代表。
第12条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代用,必须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并附证明文件。
第13条材料制造厂提供制造容器用的材料应有标记。使用、保管单位应建立管理制度;当钢材割开时,必须作标记移植,保证使用者能识别。
第14条承办向国外订购容器用钢的单位在向国外订购容器用钢时,应按需方提出的钢号和技术条件订购,并应符合供货国容器用钢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如变更技术要求必须征得需方同意。
第15条焊接钢制受压元件使用的焊条,应符合GB981~984-76的规定。焊丝应符合GB1300-77的规定。焊条、焊丝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证,并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对焊接第二、三类容器的焊条药皮和焊剂应选用低氢硷性型。
第16条对特殊要求的容器材料,应由供需双方协商签订合同,但不得低于本章要求。
第三章设计
第17条容器的设计压力,应略高于容器在使用过程中的最高工作压力。装安全装置的容器,其设计压力不得小于安全装置的开启压力或爆破压力。
第18条盛装临界温度高于50℃的液化气体的容器,如有可靠的保冷措施,其最高工作压力应为所盛装气体在可能达到的最高工作温度下的饱和蒸氯压力;如无保冷措施,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50℃时的饱和蒸气压力。
第19条盛装临界温度低于50℃的液化气体容器,如有可靠的保冷措施并能确保低温贮存的,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试验实测的最高温度下的饱和蒸气压力;没有试验实测数据或没有保冷措施的容器,其最高工作压力不得低于所装介质的规定的最大充装量和50℃时的气体压力。
第20条盛装混合液化石油气的容器,其50℃时〔注〕的饱和蒸气压力低于异于烷在50℃时的饱和蒸气压时,取50℃时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力为最高工作压力;如高于50℃时异丁烷的饱和蒸气压时,取50℃时丙烷的饱和蒸气压为最高工作压力;如高于50℃时丙烷的饱和蒸气压时,取50℃时丙烯的饱和蒸气压为最高工作压力。
第21条容器的设计温度应取容器在正常操作时相应的设计压力下壳壁的最高或最低温度。盛装标准沸点低于或等于-20℃时的液化气容器,壁温受环境气温影响而可能低于或等于-20℃时,其设计温度还应考虑地区最低温度(见附录五)。
第22条容器的壳体和封头的厚度计算应符合《设计规定》的要求;由于物料的化学反应使其内压增高的反应容器和易燃、有毒、剧毒介质的容器,抗拉强度的安全系数(略)不应小于3,且屈服点(略)(或屈服强度(略))的安全系数(略)不应小于1.6。对奥氏体不锈钢材料,屈服点(略)(或屈服强度(略))的安全系数(略)不应小于1.5〔注〕。
第23条每台容器的探伤检验数量应按第44条表一的规定。选择局部探伤的容器,焊缝系数不应高于如下值:双面焊≤0.85、单面焊≤0.8(加垫板)、单面焊≤0.7(不加垫板)。
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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