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部分)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2116 次点击
(一)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照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制定,适用于石化总公司系统内各企业。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事故的分类和性质
第四条事故的分类
1.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2.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施工、使用、检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构、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及建(构)筑物等损坏的事故。
4.生产事故: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规定、岗位操作法,指挥错误,以及停电、停水、停汽(气)、停风造成停(减)产、跑料、串料的事故。
5.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及机构设备故障等造成人员伤亡,车辆、船舶损坏和物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人身事故: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企业在册职工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第五条事故的性质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事故性质划分为:
1.企业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企业级事故:
(1)事故造成人员轻伤,无重伤、无死亡。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不含1万元)。
(3)一次事故造成跑损油(料)在10吨以下(不含10吨),无论回收多少,均以跑损数量为准(以下同)。
(4)一次事故造成1—2套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50%及以上。
2.上报总公司一般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总公司一般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2人,无死亡。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1万元及以上,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
(3)一次事故造成跑损油(料)在10吨以上,50吨以下(不含50吨)。
(4)一人事故造成3套及以上生产装置停产,影响日产量的50%及以上。
3.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3—9人。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2人。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及以上,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
(4)一次事故造成跑损油(料)50吨以上。
4.上报总公司恶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总公司恶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重伤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死亡3—9人。
(3)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
5.上报总公司特大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为上报总公司特大事故:
(1)一次事故造成死亡10人及以上。
(2)一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火灾事故应先报告火警。
第七条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凡属上报总公司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的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电报或传真方式(用《事故快报》)上报总公司主管部门。涉及到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应立即报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八条发生伤亡事故或中毒事故,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受伤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时,应以企业领导为首组成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第九条凡发生上报总公司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写出正式事故报告,报总公司主管部门。企业在上报事故报告时,应将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登记表》一并上报。
第十条企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每月1日应将本单位上月事故简况,用电报或传真方式报总公司主管部门。每月6日前将事故月报(月报内容包括《企业事故概况汇总表》和《企业事故情况综合统计表》)报总公司主管部门。
第四章事故调查
第十一条发生企业级事故、上报总公司一般事故和上报总公司重大事故,由企业组织调查;发生上报总公司恶性事故,总公司主管部门参与调查;发生上报总公司特大事故,由总公司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调查。
第十二条企业的安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为各类事故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上报。各类事故的调查主客部门划分如下:
1.人身事故、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的调查由安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2.设备事故的调查由设备主管部门负责。当发生设备损坏导致停产事故,应以设备主管部门为主调查,其它部门配合。当发生涉及人身伤亡的设备事故时,应以安全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为主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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