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航天工业部安全技术培训考核规定(试行)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8608 次点击
(1989年8月1日航法1238号文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使安全培训考核工作规范化,确保各级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与安全管理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科研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企、事业单位的下列人员:
一、公司经理、厂长、院(校)长、所长、库主任、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其副职(简称厂级干部,下同)。
二、分公司经理、分厂厂长、处长、科长、车间主任、研究室主任及其副职(简称中层干部,下同)。
三、正、副工段长(室主任)、班组长、专业组长(简称工段、班组长,下同)。
四、从事设计、工艺、设备维修、动力运行、基建、生产调度及生产综合管理等项工作的人员(简称工程技术管理干部,下同)。
五、安全技术干部。
以上五类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经培训、考核取得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证或认可后才能上岗工作。
第二章组织及经费
第三条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是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列入各企、事业单位的年度职工培训计划。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应由各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厂级领导负责,由教育、技安、人事、工会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经费地在各企、事业单位的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培训
第五条培训的基本内容
一、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
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以及本岗位的安全职责。
三、安全技术知识和防范措施。
四、尘毒危害及其防治。
五、危险点的控制及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规定。
六、现代化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
各类人员的具体培训要求参见附录。
第六条各类人员的培训时间应不少于:
厂级干部20小时
中层干部24小时
工段班组长16小时
工程技术管理干部24小时
安全技术干部48小时
第七条培训方法
厂级干部的培训由部或部委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中层干部、工程技术管理干部、工段班组长由各企、事业单位组织实施;安全技术干部由院、局、基地、各地区安技协作组组织实施。
第四章考核
第八条经培训的人员由培训单位根据附件要求命题,进行闭卷考试。厂级干部也可采用论文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厂级干部、中层干部、安全技术干部经考核合格者由考核单位发给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证。厂级干部的考核情况报部备案。
工程技术管理干部、工段班组长经考核合格后由考核单位认可,即可上岗工作,不另发证件。
对已取得当地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合格证者,可不再进行考核发证。
第十条每3~5年由考核发证单位进行一次复训考核。复训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复训考核合格后应履行签证手续。复训不合格者应当重新进行培训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部生产调度司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各企、事业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部备案。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1990年1月1日起试行。
附录:
各类人员安全培训要求
一、厂级干部
1.正确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熟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明确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承包中的安全问题。正确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
3明确本职以及各级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4、熟悉宪法、刑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在劳动保护方面的主要规定及违反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5.了解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任务,明确安全技术部门的主要职责。
6懂得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报告程序和处理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
7掌握I级危险点的基本安全情况以及本单位重大隐患情况。
8了解现代化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
二、中层干部
1.正确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熟悉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本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含安全操作规程)。会进行安全检查,能制止违章作业。
2.明确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懂得如何把安全指标及保证措施纳入经济承包合同。
3明确本职及本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熟悉宪法、刑法、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主要规定及违反这些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5了解劳动保护工作任务,懂得如何开展本部门的安全工作。
6.了解与本部门作业场所有关的安全、工业卫生标准,能组织力量采取技术组织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改善职工劳动条件。
7懂得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程序和处理事故“三不放过”的原则。
8掌握本部门危险点的情况及其控制措施和本部门的事故隐患情况。
9了解现代化安全管理的基本知识。
三、工段班组长
1.正确理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了解本部门安全生产制度,熟知本工段、班组的安全操作规程,会检查制止违章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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