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纸工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24948 次点击
(1990年4月20日轻工业部轻纸字第1号文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造纸工业的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造纸企业及其主管部门。
第二章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各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和企业单位的各级领导,管生产的同时必须管安全。在各自管辖的范围内对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企业的厂长(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企业各职能部门,都应明确各自工作范围内的安全职责,并认真执行。
第五条企业的每一个职工都必须在各自的工作中确保生产安全,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严禁违章、冒险作业。
第三章机构和人员配备
第六条造纸工业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管理部门都要设立相应的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
第七条各企业按其规模大小设立相应的安全技术管理机构。企业的安全技术部门受厂长领导。
第八条企业根据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3~5‰。
第九条各级安全专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对安全专业人员要定期进行技术、业务考核和晋升。
第四章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各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令及各项制度,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二)定期组织安全检查、经验交流和评选先进活动;
(三)督促检查企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实施情况;
(四)参加企业重大伤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监督企业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五)督促企业执行上级规定的工伤月报制度并及时综合上报、考核企业千人负伤频率;
(六)会同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电气设施等定期组织检查、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职责
(一)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及制度,实行安全目标管理,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和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汇总、提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并督促实施;
(三)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并监督贯彻执行;
(四)经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部门解决,对危及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主管厂长处理;
(五)协助厂长组织全厂的安全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对不安全隐患限期整改。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并组织评比;
(六)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项目验收和试运转工作;
(七)加强事故管理。负责参加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向有关单位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意见,并督促实施;
(八)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防止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措施;
(九)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发放和合理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及保健食品;
(十)指导各级安全员工作,做好业务与技术培训工作;
(十一)做好安全宣传和教育工作;
(十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劳逸结合和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章宣传与教育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部门及企业应经常开展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
第十三条各级领导都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提高对安全生产的认识。
第十四条企业的安全宣传和教育要作到:
(一)结合实际情况,举办各种形式的安全技术培训班和学习班,学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二)厂区危险部位,要害部位应设有明显的安全警告牌和安全标志;
(三)每月至少应有一次全厂性安全活动,活动要有布置、有内容、有记录、有考核、有反馈;
(四)新职工进厂必须进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五)职工变动工种应进行安全教育;
(六)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以及试制新产品时应对参与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
(七)对违章、违纪、伤愈复工、长期离岗复工的职工及参加临时性、突击性任务的职工都要进行安全教育,方能上岗;
(八)搞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九)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方法,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意义和技术知识,交流安全生产经验,企业都要建立安全教育室,逐步实现电化教育。
第六章安全检查
第十五条地区性的安全大检查每一至二年至少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安全大检查每一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六条企业单位除了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外,还应根据国家规定定期开展各种形式、各种类型的安全大检查。
第十七条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运输工具、电气设备、消防设施、危险品仓库、易燃易爆作业场所、原料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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