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28220 次点击
关于正式颁发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后,我们对原劳动部一九六五年颁发试行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进行了修订,现决定正式颁发。考虑到新修订《规程》的技术要求较之旧《规程》的较大的变更和提高,有些单位在贯彻执行前需要有一段准备的时间,为此新《规程》确定从一九八一年元月一日起正式执行。以代替原劳动部一九六五年十一月颁发试行的《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各有关锅炉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等单位,应认真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新《规程》,并积极采取措施为在一九八一年元月一日后顺利执行新《规程创造必要的条件》。
附:
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安全,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锅炉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修理、改造是关系到锅炉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环节,各有关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
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程的贯彻执行。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工作压力≥1kgf/cm2以水为介质的固定式蒸汽锅炉。不适用于交通运输车、船上的锅炉、用电加热的锅炉和原子能锅炉。
第4条有关单位由于采用新技术(如新结构、新工艺等),其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时,应当进行必要的科学试验,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可在指定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试用,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
第二章有关设计、制造、安装、修理和改造总的规定
一、设计
第5条锅炉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的要求。对于给煤、、除渣、给水等操作,应当尽量采取机械化自动化技术,蒸发量≥1t/h的锅炉,必须采用机械化燃烧。
第6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其设计的锅炉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签字。全国性的定型设计,应由主管部批准,并需将有关安全的技术资料报送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备案。非全国性定型设计,应由省级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劳动部门审查备案。锅炉设计总图上应有批准、备安的字样。
第7条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应按《火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暂行规定》和JB2194《水管锅炉受压元件强度计算》计算。
二、制造
第8条对锅炉制造单位实行择优定点。制造锅炉的单位,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所必要的设备、技术力量、检验手段和管理制度。
第9条新试制的锅炉产品,必须进行鉴定,合格后方能正式生产。
第10条制造锅炉的单位,必须按有关的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原材料验收制度、工艺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检验制度,以保证产品质量。质量不合格或安全阀、水位表、压力表、排污阀不全的产品不准出厂,出了厂的要包退、包修、包换。
第11条锅炉出厂时,必须附有下列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
(1)锅炉图纸(总图、安装图和主要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的强度计算;
(3)锅炉质量证明书(包括出厂合格证、金属材料证明、焊接抽量证明和水压试验证明);
(4)锅炉安装说明和使用说明。
第12条新制造的锅炉,必须在明显的地位有金属铭牌。金属铭牌上至少应载明下列有关项目:
(1)锅炉型号;
(2)制造厂名;
(3)制造年月;
(4)制造厂锅炉产品编号;
(5)额定蒸发量(t/h);
(6)设计工作压力(kgf/cm2);
(7)过热蒸汽温度(℃);
(8)再热蒸汽进、出口温度(℃)及进、出口压力(kgf/cm2)。
对散装出厂的锅炉,还应在锅筒、过热器集箱、再热器集箱、水冷壁集箱和省煤器集箱(铸铁省煤器除外)等主要受压部件的封头上打上钢印,注明该部件的制造厂名(或工厂代号)、产品编号和工作压力。
三、安装
第13条锅炉的专业安装单位,应经省级劳动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对部件质量应进行检查,发现有质量差,不能保证安装质量的,有权拒绝安装并报告当地劳动部门。
对立式锅炉、快装锅炉,经当地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使用单位可自行安装。
第14条安装锅炉的单位,安装工作压力≤25kgf/cm2的锅炉时,应按TJ231(六)《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第六册破碎粉磨设备、郑扬机、固定式柴油机、工业锅炉安装》施工;安装工作压力>25kgf/cm2的锅炉时,应按DJ5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锅炉机组篇)》和SDJ51《火力发电厂承压管道焊接篇》施工。
安装质量的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由安装锅炉的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进行。总体验收时,应有劳动部门参加。
第15条安装锅炉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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