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解释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1022 次点击
原劳动部劳锅字1号文颁发的《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首先对锅炉定期检验提出了统一的规定和要求,之后在锅炉定期检验已全面开展的基础上,针对锅炉自动化水平的提高,参照国外同行的先进经验,我们又以劳锅字4号文颁发了《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两个规则出台后,对搞好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确保锅炉安全运行以及推动我国锅炉检验事业的发展等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民经济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管理水平的提高,锅炉行业从设计到运行水平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锅炉检验事业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且锅炉有关的《规程》已经修改。所以,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已不能适应锅炉检验工作的需要。我局决定,在原《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和《锅炉运行状态检验规则(试行)》的基础上,根据1996年颁布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对于锅炉定期检验的基本要求重新编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下称《规则》)。
一、修订原则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通过修订《规则》促进我国锅炉的检验技术和检验水平提高,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2.新的《规则》以《条例》、《规程》为主要依据,保持与《条例》、《规程》的一致性,其内容应作为在用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的定期检验及检验管理的最基本要求。
3.吸收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和先进经验,理顺三项定期检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不压试验)的内容,形成一套较为科学、完整的检验规则。
4.新的《规则》适用范围包括了《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适用范围,主要增加了电力锅炉的检验内容,同时也考虑了在两个《规程》适用范围之外但仍然属于《条列》范围内锅炉的检验问题。
二、修订过程
1996年11月我局发出了劳安锅局79号文“关于征求对《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意见的通知”,在认真研究各省提出的意见之后,于1997年5、6月份分别在上海、沈阳、大连召开了三次工作会议,确定了新的《锅炉定期检验规则》的总体框架设想,并成立了由大连锅检所、上海锅检所、东北电力集团公司、上海电力公司等单位有关同志参加的编写小组,着手开始进行调研和编写。
在大量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并参考了当时电力部正在编写的《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初稿)的有关内容,编写小组在1998年初起草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初稿),并于1998年3月份在江苏省无锡市召开了有关专家和编写小组的第一次研讨会,对《规则》的总体框架进行了确定,对《规则》的主要内容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和讨论,最后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见(1998)质技监锅便字第20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组织认真的讨论,提出了大量的宝贵意见和建设性建议。编写小组于1999年5月份在大连市又召开了第二次研讨会,在会上有关专家和编写小组对各地反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仔细研究和分析,并对《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逐条逐句的修改,形成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送审稿)。
我局于1999年5月18日以质技监锅字35号文将《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送审稿)发给各地再次征求意见。
1999年7月,我局在太原市召开了全国范围的“《规则》审定会”,对《规则》进行最后审定。
三、修订的总体框架思路
1.按照《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内容,将组成定期检验的三种检验(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的职责、内容划分清楚,尤其要真正理顺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的的相互关系。
2.强调并强化外部检验。
3.考虑到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在内部检验中的内容和重点都有所不同,难以统一要求,所以将工业锅记和电站锅炉的内部检验进行分节叙述。
4.工业锅炉和电站锅炉主要是从用途上区分,但难以严格地区分炉型的复杂程度和危险程度,所以此次将额定工作压力小于等于2.5MPa的锅炉作为工业锅炉对待,额定工作压力大于等于3.8MPa的锅炉作为电站锅炉对待,对于额定工作压力在2.5~3.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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