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国内配套贷款实施细则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37222 次点击
(一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印发(80)建总地字第1066号)
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进出口委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80)建总地498号文所发《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国内配套贷款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款的对象,是下列生产出口商品的现有企业:
1.用自有或借入外汇(包括买方信贷外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企业;
2.对外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的企业;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旅游企业和承担进出口运输任务的交通运输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也可申请贷款。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专业公司也可以作为贷款的对象。
第三条贷款的用途,应当坚持挖潜、革新、改造的原则,具体范围是:
1.进口设备的关税、工商税、保险费、银行和外贸手续费和安装工程;
2.添置必要的国内设备及其安装工程;
3.成套引进需要分交留在国内制造的设备;
4.调整工艺、改革原有设备和改造原有厂房的少量土建工程。
土建工程必须严格控制。征地、拆迁等前期工作的费用,应由企业自行解决,一般不予贷款。
第四条借款企业的更新改造资金以及其他用于添置固定资产的资金,应当存入当地建设银行。
企业进行挖潜、革新、改造所需的资金,应当首先用更新改造资金、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解决,确有不足,才可申请贷款。
第五条企业申请贷款,应向建设银行提送贷款申请书(附式一)、措施项目具体方案(附式二)和措施项目计划及其批准文件。
批准的措施项目计划,如果已经列明具体方案所要求的内容,可以免送具体方案。
产品销路有可靠保证的零星措施项目和按规定无需报批的项目,可以免送措施项目计划及其批准文件。
第六条建设银行对企业申请的贷款,应当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凡属本细则所规定的贷款对象和使用范围的贷款项目,可根据借款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文件批准贷款申请书。借款企业接到建设银行批准的贷款申请书后,要积极落实建设条件和生产条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能签订贷款合同(附式三):
1.贷款项目计划,应按规定程序,经有权机关批准,并按国家要求,由有关地区、部门纳入计划渠道,综合平衡,统筹安排物资和施工力量;
2.引进国外技术设备和对外加工装配、中小型补偿贸易的有关合同已经签订或者已有协议,必需的外汇已经落实;
3.建设所需设备、材料、施工力量和自筹资金已经落实,设计已经完成或者已有可靠安排,能够保证按期竣工投产;
4.生产所需原材料、燃料、动力有可靠来源,运输和三废治理已有可靠安排,工艺成熟,技术过关,项目竣工后能够正常生产;
5.企业经营管理良好,产品出口有竞争能力,订有工贸合同或协议,成本低,创汇高,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贷款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作为保证单位,会同签署贷款合同。
第七条建设银行审批贷款的权限,按措施项目的新增生产能力或投资额划分,大中型项目报总行批准,小型项目由省、市、自治区分行批准;省、市、自治区分行所属行的审批权限,由各分行规定。
第八条建设银行审批贷款,可以和有关部门审批措施项目计划结合进行。贷款的发放,由建设银行决定。
第九条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企业应向建设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并提送用款计划。借款企业用款时,建设银行应当核实支付。
贷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企业超过六个月没有用款的,贷款合同和贷款指标自动失效。
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应在每季终了后十五天内,把签订合同项目汇总报告总行(附式四)。
第十条在贷款过程中,借款企业应向建设银行提送有关合同、预算、报表等文件。
第十一条借款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制止无效的,建设银行有权停止或提前收回贷款:
1.违反财经纪律,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或任意扩大项目规模;
2.管理不善,损失浪费严重;
3.项目进度缓慢,迟迟不能竣工投产。
第十二条贷款项目竣工后,借款企业要向建设银行及时提送竣工报告和竣工决算。建设银行要及时检查完工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贷款期限,自使用贷款之日起,到还清贷款本息止,一般不超过二年;建设期和补偿贸易补偿期较长的项目,一般不超过三年。具体期限,在贷款合同内订明。
第十四条贷款利息,自贷出之日起,按月息千分之四点二计算,由经办行按季从企业存款户或贷款户扣收。
第十五条贷款实行有借有还、谁借谁还的原则。
国营企业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贷款项目投产后所增加的产品利润、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固定资产占用费。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其产品利润可以按照国家核定的比例,先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然后再归还贷款,但不得提取生产发展基金和增加利润留成资金。
城镇集体企业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产品利润(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在还款期间,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从所属企业贷款项目提取利润和各项资金。
企业用上述款项归还贷款本息后,应照章缴纳所得税或上缴利润;如有不足,其不足部分,报经税务机关同意,可用贷款项目新增产品应纳的工商税归还。
贷款项目投产后不能单独计算经济效益的,企业应用贷款新增固定资产的折旧基金、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按新增固定资产占全部固定资产的比例提取相应的利润,还本付息。
第十六条借款企业同时偿还几种贷款时,应当按照各种贷款比例计算归还。
第十七条贷款项目如果中途停建、报废,或者建成后没有增加收入的,其贷款应由企业或主管部门用更新改造资金、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等自有资金按期归还。
第十八条贷款各方分别承担下列经济责任:
1.建设银行应当按照本细则、贷款合同的规定和用款计划,保证及时供应资金,如有延误,致使借款企业遭受直接经济损失时,应当负责赔偿。
2.借款企业应当精打细算,合理地、节约地使用贷款资金,要努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讲求经济效果,恪守信用,保证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逾期未归还的,逾期部分按月息千分之八点四计息,贷款被挪作其他用途的,挪用部分加双倍计息。逾期贷款和挪用贷款的利息都由借款单位从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中支付,不得挤入成本。
3.主管部门要督促借款企业履行贷款合同,如果借款企业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建设银行还款通知的三个月内负责还清。否则,建设银行有权从借款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各种资金中扣还。
第十九条建设银行要加强调查研究,密切与有关部门和借款企业的联系,协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解决存在的问题,发挥银行信贷的促进和监督作用。
第二十条在执行贷款合同中,遇有争议协商不一致时,任何一方都可以提请经济法庭裁处。
第二十一条贷款指标,由建设银行总行下达给各省、市、自治区分行,每年调整一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指标。收回的贷款,继续周转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分行每年十月份向总行报送下年度贷款计划,作为总行调整年度贷款指标的依据之一。在每年终了一个半月之内,各分行要向各行报送《国同配套贷款项目经济效果统计表》(附式五)。
第二十三条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
(附式一、二、三、四、五)略。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日期:1980年12月11日实施日期:1980年12月11日(中央法规)

0 条回复

暂无讨论,说说你的看法吧!

 回复

你需要  登录  或  注册  后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