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器材与爆破作业安全技术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50368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1.本篇所指爆破器材系一般钻爆法施工所使用的各类火工材料。
2.对爆破器材的申购、运输、贮存保管和使用,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物品管理条例》执行。
3.采用新的爆破器材和爆破技术均需经上级领导批准,制定相应的安全规定,否则禁止采用。
4.未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的工人,以及不熟悉本手册的技术人员,严禁单独从事有关爆破工作。
5.从事爆破工作的单位,必须建立严格的爆破器材领发制度,清退制度、工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培训制以及重要爆破技术措施的审批制度。
6.爆破器材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不得任意存放。严禁将爆破器材分发给承包户或个人保存。
7.本手册未涉及的事项,可由技术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重要者应报请上级领导批准。
第二章爆破器材的管理
第一节装卸
2-1-1.从事爆破器材的装卸运输人员,都必须经过有关爆破材料性能的基础教育和熟悉其安全技术知识。
2-1-2.搬运装卸作业宜在白天进行,炎热的季节可在清晨或傍晚,严禁夜间装卸雷管。
如必须在夜间装卸爆破器材时,装卸场所应有充足的照明,允许使用的照明应是防爆电灯或防爆安全灯,禁止使用油灯、电石灯、汽灯、火把等明火照明。
2-1-3.在装卸爆破器材时,汽车、马车等运输车辆离库房的停车距离不小于10米。
2-1-4搬运时应谨慎小心,轻搬轻放,禁止冲击、撞碰、拉施、翻滚和投掷。装有爆破器材的容器,堆放时不准在上面踩踏。
2-1-5.人力装卸和搬运爆破器材,每人一次以约重25~30公斤为限,搬运者相距不得少于3米。
2-1-6.运输炸药雷管时,装车高度要低于车箱10厘米,车箱底部应铺软垫,同一车上也不得装运两类不同性质的爆破器材,雷管与炸药不允许在同一车箱或同一地点装卸。
2-1-7.装有爆破器材的汽车严禁在中途加油或修理。
2-1-8.装卸过程中不得离开驾驶室。在雷电时间,禁止装卸和运输。
2-1-9.装车后必须在车辆上加盖帆布,并用绳子绑牢。
第二节运输
2-2-1.装卸和运输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发火物品。
2-2-2.禁止用翻斗车、自卸汽车、拖车、机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摩托车和自行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2-2-3.途中遇雷雨停车时,应停在距树、住宅或建筑设施200米以外的空旷地方。
2-2-4.装运爆破器材的一切运输车辆,严禁开快车或抢行。
第三节贮存
2-3-1.为确保安全,爆破器材的堆放要平稳、牢固、整齐,堆放高度要合乎规定,留出一定的通道,以利搬运和通风检查。
2-3-2.爆破材料应按下列规定堆垛:宽度应小于5米,垛与垛之间宽度为0.7~0.8m,堆垛与墙壁应有0.2m的空隙,炸药堆机械高度为1.6m。
2-3-3.爆破材料不宜直接堆放在地面上,最好垫上20cm高的方木和垫板,库房内禁止明取暖。
2-3-4.施工现场不许设库房储存爆破器材,如因施工需要,必须临时少量存放时,应会同保卫、技安部门限量贮存。
2-3-5.爆破器材仓库应派专人负责管理,并应有保卫人员守卫。
2-3-6.装爆破材料的开箱不得在库房内进行,严禁在存有爆破器材库房内进行修缮。
2-3-7.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爆破材的验收、发放及统计制度。
第三章爆破器材的加工
第一节炸药的干燥
3-1-1.用硝铵类炸药加工各种规格的药卷时,要根据炮孔的直径,按规定进行,加工要保证质量,严禁把块状的炸药装入药卷内,以免影响爆车。
3-1-2.粉碎结块的硝铵炸药,只许用术器碾压,严禁用铁器和石头砸碎。
3-1-3.炸药拆箱应在库外确认安全的地方进行,开箱时严禁敲打。
3-1-4.处理防水炸药时,一定要认真细致的检查,若发现药卷上有小孔或两头封闭不好应立即处理,以达到防水。
3-1-5.散落在地面上的炸药,要及时清扫干净,并分别集中,妥善以免踩踏,撞击引起爆炸。
3-1-6.药卷挂蜡或沥青及石蜡的混合材料时,温度应控制在不超过70℃,浸泡时间应控制在4-8秒(温度高时间短,温度低时间长)。
3-1-7.水胶炸药水分离等加工之前,若发现药卷变软、淌水、药水分离等现象。应做试验,确无问题才许加工。
第二节火花起爆药包
3-2-1.加工火炮剪导火索时,应首先弄清是否同厂、同批,若非同厂同批,要先做燃速试验,根据燃速确定长度,异厂异批不准混合使用。以防燃速不同发生事故。剪割时要细心操作,不准剪成马蹄形或过分伤,以免影响燃速或不着火引瞎炮。
3-2-2.剪好的导火索每十根一把,顺方向绑好,放在干燥处,严禁放在潮湿的地面上。
3-2-3.导火索与雷管联接时,,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操作,房内不准有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3-2-4.导火索插入火雷管之前,先将管内杂物到干净,以免杂物堵塞导火索芯造成接触不良,并严禁用嘴吹。
3-2-5.导火索插入纸壳火雷管时,须用胶布将导火索,火雷管相接处缠牢,插入金属壳管时要用紧口雷管钳子把雷管口同导火索卡紧,严禁用钳子夹雷管有蕴含部位,严禁以牙带钳。
3-2-6.插管完毕时,必须严格清查导火索与雷管使用量是否相符,以防丢管踏响伤人。
3-2-7.火雷插后包缠胶布时,手指应轻微顶到管尾,以免接触不良脱节造成瞎炮。
3-2-8.绑好雷管的导火索插入药卷时,要用适当的绑扎线,药卷纸上绕现不少于三圈,并要均匀以防背运时药卷脱落,绕线时不许过分转动炮脖子,以免绑扎处受伤浸蜡后不过火。
3-2-9.药卷过硬时,要用手指将药卷捻松,然后慢慢将插入,严禁硬插。
第三节电力起爆药包
3-3-1.用爆破电桥检查电雷管之前,道德检查电桥是否完好,干电池盒子是否拧紧,无异常情况方可测管。
3-3-2.选择电雷管时,其电阴误差应不大于0.25欧姆。
3-3-3.检测各种电雷管时应将电雷管方入4厘米厚木箱内(一次只放10个),在无炸药、无他人的单独房间内单个检测,检测时必须有措施。
3-3-4.在插电雷管时,先在药卷一端用竹、木锥子钻开小眼后将雷管顺眼慢慢插入,严禁用力过猛,并在绑扎时注意电雷管封闭口及脚处不要受伤。
3-3-5.接线时电雷管线严禁被钳子夹得太重,以免损伤脚线。
第四节导爆索
3-4-1.导爆索只准用快刀切割。
3-4-2.支线要顺主线传爆方向联接,搭接长度不应少于15厘米,支线与主线传爆方向的夹角应不大于90。
3-4-3.起爆导爆索时,雷管的集中穴应朝导爆索,应采取防止渗油的措施。
3-4-4.洞室大瀑索破与铵油炸药接触的导瀑索,应采取防止渗油的措施。
3-4-5.使用导瀑索时,应首先检查导瀑索外观是否良好,有否断裂破皮,结死扣现象,若发现有时应割去不用。
3-4-6.严禁用导瀑索,导火索当绳子捆绑炸药。
第四章爆破作业
4-1-1.在制定爆破设计的同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否则,不得进行爆破作业。
在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必须符合本手册的规定;
2、确保人身安全;
3、保证机械设备物资器材的安全,防止中断交通,防止发生中断通讯、供风、供水、供电等事故;
4、防止由于爆破而引起的工程质量事故,以及加剧不良地质地段岩体的恶化。
4-1-2.在同一地点,露天浅孔爆不得与深孔.洞室大爆破同时进行。
4-1-3.爆破材料在使用前必须检验,凡不符合技术标准的爆破材料一律禁止使用。
4-1-4.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规定安全警界线,制定统一的爆破时间和信号,并在指定地点设安全哨,执勤人员应有红色袖章、红旗和口笛。
4-1-5.装药前,非爆破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均应撤离至指定安全地点或采取防护措施。撤离之前不得将爆破器材运到工作面。
4-1-6.在无照明的夜间、中大雨、浓雾天、雷电和五级以上风(含五级)等恶劣天气,均不得进行露天爆破作业。
4-1-7.当井内工作人员未撤离工作面时,严禁爆破材料下井。
4-1-8.往井下吊运爆破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检查起吊设备及容器是否安全可靠;
2、有无漏电现象,如有必须及时处理;
3、禁止雷管、炸药同时吊运;
4、吊运绳速不得大于1米/秒;
5、装雷管的箱子必须绝缘;
6、禁止将爆破器材存放在井口房,井底或其它巷道内。
4-1-9.利用电雷管起爆的作业区加工房以及接近直爆电源线路的任何人,均不准携带不绝缘的手电简,以防引起爆炸。
4-1-10.对报话机经检查无漏电、感应电时,方可在电炮区作为又通讯联系工具。
4-1-11.明挖使用警报器报警,警戒音响信号统一规定如下:
1、予告信号:间断鸣放三次,如图:
30秒(停)30秒(停)30秒
—————————
此时现场停止作业,速进行撤出。
2、起爆信号:预备信号15分钟后发出,连续三短声,如下图:
60秒
———
炮响后20分钟,检查人员方可进入现场检查,由爆破人员通知警报房发出解除信号。
在特殊情况下,如准备工作未结束,可由爆破负责人通知警报房拖后发布起爆信号,并及时通知现场安全员。
4-1-12.装药时,严禁将爆破器材放在危险地点或机械设备和电源火源附近。
4-1-13.在下列情况下,严禁装炮:
1.炮孔位置、角度、方向、深度不符合要求者;
2.孔内岩粉末清除;
3.孔内温度超过35℃。
4.炮区内的其他人员未撤离。
4-1-14.装药和堵塞应使用木、竹制做的炮棍。严禁使用金属棍棒装填。
4-1-15.当使用信号管时,其导火索长度不得超过爆破孔导火索长度的三分之一,最长不得超过0.7米。
4-1-16.爆破后炮工应检查所有装药孔是否全部起爆,如发现瞎炮,应及时按照瞎炮处理的规定妥善处理,未处理前必须在其附近设警戒人员看守,并设明显标志。
4-1-17.洞挖放炮,自爆破器材进洞开始,即通知有关单位施工人员撤离,并在安全地点设警戒员。禁止非爆破人员进入。
4-1-18.在相向开挖的两端在相距30米以内时,放炮前必须通知另一端暂停工作,退到安全地点。当相向开挖的两端相距15米时,一端应停止掘进,单头贯通。
斜相向开挖,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并应对距贯通尚有5米长地段自上端向下打通。
4-1-19.起爆前,必须将剩余爆破器材撤出现场运回药库,不得藏放于工地。
4-1-20.地下开挖爆破禁止使用黑火药。
4-1-21.起爆药包,应根据每茬炮需要量进行加工不得存放、积压加工地点,应在专用的加工房内进行。
4-1-22.制作每茬炮的起爆药包所使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传爆线,必须是同厂家,同批号经过检查合格的产品。
4-1-23.点炮人员事先必须选安全隐蔽地点。当爆破地点没有安全可靠的撤离条件时,严禁使用火花起爆。
4-1-24.当工作面杂散电流大于30毫安和有可能产生静电放电或感应电流时,宜采用非电起爆。
4-1-25.用于潮湿有水工作面的起爆药包,必须进行严格的防水处理。
4-1-26.地下开挖洞内空气含沼汽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时,禁止进行爆破作业。
第二节爆破安全距离
一飞石安全距离
4-2-1爆破时,个别飞石对保护对象的安全距离,一般应按下现象公式计算,但不得小于表4-1规定的数值。
Rf=20n.W.Kf
式中:RF——躲避个别飞石的安全距离(米)。
n——最大一个药包爆破作用指数。
W——最大一个药包的最小抵线(米)。
Kf——安全系数,定向抛掷爆破正对最小抵抗线方向应采用1.5,山间或哑口地形及在大风顺风的情况下采用1.5~20。
4-2-2.在确定洞室爆破时,个别飞石的安全距离,除依上列公式计算外不得小于表4-2的规定数值。
4-2-3.在浅水中进行爆破,当最小抵抗线(W)大于2倍水深,对于人员的安全距离可参表4-1的规定;当(w)小于2倍水深时,安全距离可适当缩小;当水深大于6米时,可不考虑飞石安全距离。
二冲击波安全距离
4-2-4.地面爆破时,应参照下更条件确定空气中冲击波的安全距离。
1.对没有掩蔽的人员,其最小安全距离按下工确定:
Rk=30Q
Rk——对人的最小安全距离(米)
Q——一次爆破的炸药量(公斤)其n值大于或等于3。
爆破飞石对人员安全距离
表4-1
序号爆破种类及爆破方法危险区域的最小半径(米)
Ⅰ岩基开工程一般钻孔法爆破不小于300
药壶法扩壶爆破药壶爆破不小于50不小于300
深孔药壶法扩壶爆破抛掷爆破不小于100根据设计定但不小于300
深孔法松动爆破抛掷爆破根据设计定但不小于300根据设计定
Ⅱ地下开挖工程平洞开挖爆破独头的洞内有折线的洞内相邻的上下洞间相邻的平行洞间相邻的横洞或横洞通道间不小于200不小于100不小于100不小于50不小于50
井开挖爆破井深小于3米井深为3.7米井深大于7米不小于200不小于100不小于50
ⅢⅣⅤⅥ裸露药包法爆破用放在坑内的炸药击碎巨石用炸药拔树根的爆破泥沼地上塌落土堤的爆破不小于400不小于400不小于200不小于100
Ⅶ水下开挖工程非硬质土壤上爆破岩石上爆破有冰层覆盖土壤和岩石爆破不小于100不小于300不小于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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