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系统高层电梯维修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仪器信息网 ·  2007-03-20 21:40  ·  59168 次点击
第一条为加强全局系统高层电梯的维修养护及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电梯安全运行,根据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产系统直管高层电梯的维修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为保证高层电梯设备的完好和为今后电梯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础,高层电梯在接管以前,接管单位要做好以下各项接管验收工作:
1、电梯接管单位接到移交单位的"接管通知"后,即应组织由接管单位主管负责人及有关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接管单位如无技术力量,也可委托电梯专业维修管理部门进行验收。
2、验收可分为二次,第一次为初验,如发现问题应商定解决意见并确定复验时间;如未发现问题,则可免去复验。复验仍不合格的应限定解决期限。对设备的缺陷及不影响使用的问题,可做为遗留问题与移交单位签定协议保修或付款补偿。验收后的验收单与协议等文件应由电梯接管单位签署。对于验收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电梯或已达到报废程度的电梯,原则上不得接管。
3、验收的具体技术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执行。交验时应提交完整的电梯设备安装与建筑施工图,包括竣工图;安装说明与使用说明书;隐蔽工程记录与性能测试记录;装箱单;配套产品合格证;随机工具与备用品、备用件。
第四条高层电梯运行实行安全使用证制度,更新改造后的电梯,必须取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即劳检所,以下简称为特检所)签发的《电梯准用证后》,方可正式使用。
第五条高层电梯管理单位,应对在用电梯实行安全年检制度。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基础上,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运行。经整改并经市质监局特检所检验合格后,方可运行使用。
第六条为使电梯始终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应加强对在用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电梯管理和使用单位要建立电梯保修制度,保修方式可采用委托保修和自保两种方式。委托保修为电梯管理和使用单位委托市质监局"安全认可"的专业维修部门进行保修,并按有关要求签订保修合同。保修单位按合同中条款要求,对电梯进行保修服务。如电梯管理和使用单位具备电梯一般维修保养能力,也可采取自保形式,但须经质监局特检所考核,并经安全认可发证后发可从事保修业务。保修单位应具备一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与经营范围相符的营业执照;
2、具有与保修工作相适应的管理机构;有足够数量的经市质监局(劳动局)特检所培训考核取得"电梯保修作业资格证"的专职保修人员;有与电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电气、机械工程技术人员。
3、具有比较健全的工作程序和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保修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制度;维修保养工作制度;维修保养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高层电梯管理单位应设专人负责电梯安全及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完善电梯档案资料,并实行一梯一档案制度。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在用电梯所处地址、名称、型号、生产厂一家以及其他技术参数等。
2、电梯接管验收文件:包括验收记录、测试记录、产品及其配套件的合格证、电梯定货合同、安装合同,设备安装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遗留问题处理协议与会议纪要等。
3、设备登记表:主要记载电梯主要设备的名称和各项技术参数和性能参数。
4、维修更新记录:如电梯已更新改造,在资料中要有新梯的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并注明新梯名称、生产厂家、型号、更新时间等。电梯大中修后,要在档案中详细记载维修时间、次数、维修具体内容和设备名称。
5、事故记录:记载重大设备事故、人身事故的时间、经过与处理结果等。
第八条如果电梯由于使用年限较长,电梯设备损坏严重,需要更新或改造时,管理单位需向市局提出更新或改造计划,由市局物业处、财计处认定并批准立项后,列入当年或第二年更新改造计划。更新改造结束后,经市局物业处、财计处、市修缮质监站验收并经质监局特检所检测合格并发证后,方可正式使用;电梯大、中修工程各管理或使用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自行安排,工程结束后,应将维修工程有关资料报市局备案。
第九条高层电梯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电梯岗位责任制,严格按规定使用电梯。应会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电梯专业培训单位,做好对电梯操作人员、维修保养人员安全技术定期培训工作,使他们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提高技术水平,杜绝事故的发生。电梯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必须持有市技术监督局(劳动局)颁发的培训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操作、维修。
第十条高层电梯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做好日常管理工作,应设专人负责电梯轿厢和机房的环境卫生,应保证电梯机房照明良好,并做好放水、防潮、防寒工作;电梯机房、轿厢内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在电梯机房、通道放养鸽子等宠物,不得在电梯轿厢内设小卖店。
第十一条电梯在使用中如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时,应立即停用检修。
1、制动器村子隐患;
2、测速发电机如用链、带传动时,安全开关失败;
3、上、下限位开关或上下极限开关失败;
4、限速器不能正确动作;
5、安全钳不能将轿厢可靠制停于导轨上;
6、电梯拽引能力严重曳引能力严重下降或平衡严重失调;
7、控制系统异常或电气控制系统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8、钢丝绳等主要受力部件达到报废标准;
9、层门、轿门、轿厢等主要零部件腐蚀严重开启失灵。
第十二条为使电梯维修及管理更加规范,现将电梯维修按内容、幅度划分如下:
1、电梯整体更换工程为更新工程。
2、改变额定速度、荷载,拆换曳引机、控制、安全等系统,使其性能及技术参数在原有的基础上有所提高的工程为改造工程。
3、因设备磨损严重,需要更换主机和较多的机电配套件,以恢复设备原有性能而进行的较全面彻底的维修,为大修工程,大修周期一般定为6年。另外,含有以下两项及以上的工程也为大修工程:
(1)曳引起重系统拆修;
(2)控制系统维修;
(3)拆卸厅、轿门并安装调试;
(4)安全系统检修;
(5)制动器更换;
(6)拆卸导轨等。
4、中修是指电梯运行较长时间后进行的全面检修保养,周期一般定为3年。但第二个周期是大修周期,如果需要大修则免去中修。
5、专项修理是指不到大、中修周期又超过下修范围的某些需及时修理的项目,如较大的设备故障或事故造成的损坏,称为专项修理。
6、除以上修换项目外,日常的维护保养,包括排除故障的急修和定时定点的常规保养,更换其他部分零配件,对部分装置的检修工程为小修工程也称保养工程。常规保养分为周保养、半年保养、一年保养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做好电梯用户的安全教育工作。要制定"乘梯须知"并张贴在电梯轿厢内;要向住户宣传电梯安全使用知识;对破坏电梯设备的责任人要责令赔偿,必要时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本规定从下发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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