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息标志中计量单位的正确书写不可小视

  新闻专员 ·  2008-02-22 11:35  ·  50512 次点击
**公共信息标志中计量单位的正确书写不可小视**
作者:北京市东城区局毛时前发布时间:2008-2-22
2007年10月4日,北京某媒体以《武汉司机看走眼,限速牌当成110》,报道了武汉一司机将高速路上的限速标志“110KM/H”误认为是110报警提示,超速行驶达“163KM/H”被交警罚款一事。该报道中的计量单位全部书写错误,“KM/H”应改为小写:“km/h”。这种错误不知是在编辑过程中造成的还是武汉的高速路标志确是如此书写的。因为此种现象不仅在武汉,笔者在北京街头也能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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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一是悬挂在北京奥林匹克公园周边的标志牌,该标志牌中的“K”应为小写“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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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二是刊登在北京青年报2007年9月12日A9版的照片。
有关报道如下:“昨天,东城区环卫中心的工作人员为东四北大街魏家胡同口的公共卫生间指示牌加贴距离标志。据工作人员介绍,他们将在东城区重要地区和行人较多的地点,为111块公共卫生间指示牌加贴距离标志,方便行人和游人找到卫生间。”
此照片中公共卫生间指示牌的“M”应为小写“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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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三是北京地铁2号线站台上悬挂的列车运行间隔时刻表。表中的时间,表示“分(′)”的符号应为“min”,表示“秒(″)”的符号应为“s”。
我国在1984年就由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命令》。《计量法》中,也有国家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关于计量单位的正确使用和书写,我国在1993年发布了GB3100~3102-1993《量和单位》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本文只简单介绍如下常识:
1.以人名命名的单位符号的第一个字母应大写,如电流单位“安培”为“A”。其他应小写,长度单位“米”和时间单位“小时”写为“m”和“h”。
2.“k”是计量单位的倍数“千”的符号,这样的倍数符号还有“百”、“分”、“兆”、“吉”等共20个,“千”以下(含千)符号均应小写,“千”以上大写。
3.(′)和(″)这两个符号在法定计量单位中是平面角的符号,并不表示时间。其正确的名称应是[角]分和[角]秒。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是一种简单明了的世界性语言,在车站、机场、旅馆、公园等公共场合,可以向来自世界不同地方、不同文化背景的人们传递准确的公共信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方便。因此,城市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标准化、规范化和国际化,是提升城市文明程度和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的入世和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入,规范使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特别是其中的计量单位就显得更为重要。
2004年,北京曾发生过司机因超速行驶被处罚后,发现雷达测速仪未经检定,打官司状告交管部门一事。虽然最后法院判决该司机败诉,但此案之后,北京的交管部门主动将全部雷达测速仪送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检测,这无疑在客观上对交管部门的依法行政起到了促进作用。如果此次武汉的这位司机,状告交管部门标志牌计量单位书写错误,结果会如何呢?
武汉重镇有“九省通衢”之称,北京则更是国际化大都市,正在为筹办奥运会而努力。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正确与否,关系着一个城市的形象,不可小视。笔者希望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特别是其中的计量单位的正确性问题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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