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古计量方法 中国度量衡通史

  scsc ·  2008-03-17 19:13  ·  59930 次点击
**今古计量方法中国度量衡通史**
一、度量衡制度总述
秦王朝统一全国后,修水利,筑长城,辟驰道,建宫殿,发展农业,扩大商业,支付黄金,铸造钱币,征收赋税,发放俸禄,各方面的需要使度量衡的作用越来越大。始皇二十六年(公元前221年),海内既定,立即推行“一法度衡石丈尺,车同轨,书同文字”的旨在加强统一的措施,以商鞅的度量衡为基础,制发了大批度量衡的标准器。器上刻有始皇四十字的诏书,以后又加刻秦二世的诏书,并实行了定期检查、违者受罚的办法。各器的单位量值一般都很接近,说明其制造和校量技术有了进步。
西汉度量衡沿袭秦时旧贯。当时由廷尉掌度、大司农掌量、鸿胪掌衡。官府和民间制作的众多铜器、漆器上有重量、容量和尺寸的铭记,甚至一些普通的陶器上也有记容之辞,其量值和秦时基本一致。西汉末年律历学家刘歆总结了先秦以来度量衡的发展,把单位量值、进位关系、标准器的形制,以及管理制度等详细记录下来,后被收入《汉书•律历志》。这是我国第一篇完整的度量衡专著。
由于铜“不为燥湿寒暑变其节,不为风雨曝露改其形”(《汉书•律历志》),故度量衡标准器自古以来大都用铜制造。检定度量衡器从来十分强调时令,都选择在春分秋分节进行,因为这时“昼夜均而寒暑平”,校正度量衡器具不受温度变化的影响。
西汉时私人经商的度量衡器由官吏发给,《黄律》规定,如使用不合标准的衡器要罚服徭役。(《图集》144页)
王莽建立新朝,颁发了一批制作精致的度量衡标准器。他虽大骂暴秦,但实际上并未完全改变秦制,尺度量器的单位量值仍同于秦时,其有所改作的只是一斤的重量小于秦制。所制的铜嘉量,设计时采用的圆周率为3.1547,比“径一而周三”的旧说又进了一步。见于著录的新莽铜卡尺,其用途和现代卡尺基本相同,这是一项创造。(《图集》序言3、7页)
东汉仍由官府颁发标准器,定期进行检查。尺度量器用莽制,实际上略有增大之势;衡制恢复秦和西汉之制而大于新莽时的单位量值。东汉初曾下令度田,简核垦田顷亩数。地方官如京兆尹第五伦“平铨衡,正斗斛”,即为深得民心之举。东汉已使用陶范铸造铁权(每次铸六枚),度量衡器的生产已相当普遍。由于发现金属纯度不高,影响精度,改用一立方寸的纯水作为重要标准。
东汉章帝时奚景于冷道县舜庙下得玉律度,于是天下以为正度,各郡县摹仿制造。虑俿县于章帝建初六年(公元81年)造一铜尺,长23.54厘米,人称虑俿铜尺(原藏于孔府)。东汉尺度有加大倾向(可多收实物赋物);但尺度尚不过23厘米多,并没有达到24厘米多的黍尺之长的。许多较大之尺可能即是仿造玉律度下的产物。尽管如此,度量衡基本上还是处于变动不剧的较为稳定时期,不能和后来魏晋南北朝时期度量衡的变化之大同日而语。
二、小尺、大尺,小亩、大亩:汉代的尺制与亩制
尺制概述
秦国自商鞅变法后采用23.1厘米长的尺度,一直施行。秦始皇统一六国,仍以23.1厘米为尺—小尺,用于日常交易之中,长度单位首次在全国范围内宣告统一,秦王朝办事雷厉风行,这次统一是有成效的。
汉承秦制,以秦时尺值为汉尺长度,广泛用于日常交易的,仍是23.1厘米为标准的秦小尺,但实际有些出入。以西汉而言,据《图集》所载,由各地博物馆珍藏的传世实物有:西汉木尺长23厘米,错金铁尺长23.2厘米,铜尺23.5厘米,竹尺长23.6厘米,又一木长23.2厘米。又据罗福颐《传世历代古尺图录》,汉尺之被著录于书者有:牙尺三支、铜尺一支及镂鸟兽形花纹铜尺,皆长23.3厘米,画彩牙尺长23.38厘米(日本嘉纳氏藏)。《隋书》所载十五等尺的汉官尺长23.809厘米。不祘少的实物和记载,说明西汉之尺除个别外,都超过23.1厘米的标准数值。
鉴于西汉尺的长度已渐趋紊乱,王莽改制时,对此进行过整饬,重新发布了23厘米许的尺度标准。从新莽铜嘉量之深测量算,可知当时尺长23.08864厘米(四舍五入为23.1厘米);又据始建国铜方斗之深测算,尺长为23.0275—23.0288厘米。这些是新莽尺长标准的间接物证。直接的标准新莽尺实物存世较少,罗氏《古尺图》记王莽货布尺一尺长23.1厘米,系据壬莽货布泉推算而得,尚非真正的尺度实物。近年来北京发现的新莽时较精确的铜卡尺(藏于万寿寺艺术博物馆),其活动尺长23.1厘米,固定尺长23.25厘米,符合新莽的尺度标准(见邱光明,《中国历代度量衡考》尺度部分)。甘肃定西过去出土的新莽铜丈,每尺其实并没有23.1厘米长,实测其一丈(折为两截)仅长22.92厘米,不合标准,当为折断,变形以及拓纸伸缩等原因所致。读
秦汉时期的度量衡
新莽常用之尺长23.1厘米,以其九寸为“黄钟”之长——20.79厘米,短于黍尺九寸的古黄钟之律——22.167厘米,实质上已如上述这正是后者的大吕之长。这一套黄钟其名、大吕其实的作法,原系袭用秦制,并非王莽的新创。新莽时“黄钟”之龠之所以小于古黄钟之龠,就因为新莽之尺短于古黍尺(24.63厘米),其一尺的标准长度只有23.1厘米。
进入东汉,尺度又常突破23.1厘米的标准,而且其差距往往更略大于西汉。据《图集》所载,在23厘米以上的有十三例,如:菱形纹铜尺二支分别长23.29和23.46厘米,鸟兽纹铜尺二支分别长23.39和23.63厘米,龙凤纹铜尺23.72厘米,鎏金铜尺23.6厘米,铜尺二支23.7和23.75厘米,残铜尺二支推算尺长23.75和24.08厘米,骨尺二支23.7和23.8厘米,牙尺23.5厘米。尚有东汉尺十四支列入《图集》而作为附录者,超过23.1厘米者有九例。最长者达23.83厘米。此外还有建初六年的铜尺长23.5厘米,画彩牙尺长23.9厘米(日本嘉纳氏藏)。
两汉之尺传世实物大都超过23.1厘米的标准长度,这个问题该如何解释?我分析,少数是制作粗糙的一般日常用尺,增益讹替,不可能要求很精确;更重要的是经济上的原因。西汉时官方要征购均输帛,为弥补损耗,有意把尺子稍为加大;东汉时因铸钱渐趋恶滥,布帛有返于货币的倾向,政府的税收本用钱币者(算赋口赋),也有改收布帛的事实(已出现“调”这一名词),官方更有加大尺度的要求,因此与西汉比,尺子显得更长一些,致《隋志》有“至于后汉尺度稍长”之语。但加大幅度尚属有限,不易发觉,还可以用允许的制作误差及其他理由(如以发新发现的玉律尺为造尺的根据)搪塞过去,至于与征税无关的天文尺.如现存的袖珍式的东汉铜圭表尺,尺长就合23厘米,并未有超长现象,与常用尺长并不一致。总之,从西汉到东汉,尺长虽略有出入,但与23.1厘米很接近,仍短于黍尺之长,为简单、概括起见,说两汉尺度之长为23.1厘米还是过得去的,否则只看到尽是纷杂的现象,就无法措其辞了。
大尺与小尺从先秦起,秦尺就有大小之分,承袭秦制的汉代的尺自然也有大尺与小尺两制。汉小尺标准长度即刚才所说的23.1厘米,大尺一尺当小尺的一尺二寸,合27.7,2厘米。这同样是按照十二寸为吕律全数,大尺即度律吕全数者来解释的,23.1厘米×1.2=27.72厘米。吴承洛在《中国度量衡史》中所列的与秦尺等长的西汉之尺当属大尺,其长度为27.65厘米,来源是吴氏所谓的黍尺(横黍尺)长24.88厘米,以此除以0.9(九寸)即得27.65厘米。如以27.65厘米除以1.2所得的答数23.04厘米,小于23.1厘米的小尺的实物长度。可见吴氏计算的汉尺(大尺)似略欠精确,但也不能说是离谱。只肯定23.1厘米的小尺,而不知汉代还有大尺,以至完全否定吴氏对汉尺的计算(27.65厘米),似太偏颇。当然,吴氏认为新莽改制,其尺及东汉之尺皆为23.04厘米长,独取其小尺而弃其大尺,则又是另一种偏顿了。
明朱载堉说“累黍造尺,不过三法”:横黍、纵黍、斜黍。汉大尺系秬黍百粒斜累而成,斜黍者非纵非横,首尾相衔;横累百黍当斜累九十黍之长。即横黍法的一尺为斜黍法的汉大尺的九寸,或横黍尺一尺除以0.9为斜黍的汉大尺之长。如横黍尺按24.63厘米计,则汉大尺之长为27.37厘米,和我上述计算(27.7,2厘米)微有出入。但将汉大尺来源同累黍之法相联系,也是一种可以参照的说法。“黄钟之长八寸一分”(秦汉大尺),正有一定的根据。黄钟之长即为汉大尺的0.81;而夏尺约为汉大尺的九寸,九九八十一,所谓黄钟管长为汉大尺一尺的八寸一分,即由是而来。汉大尽虽无实物遗存,但汉有大石小石之分,大石小石即分别按照大尺小尺的长度而制作的(如下述)。又,新莽大泉的径长27厘米多,正以汉大尺一寸为准,新莽自己所谓造大钱径寸二分,乃是“以汉尺之寸为其尺之寸二分也”。(朱载堉在《律吕精义》中的说法)这些都可能是秦大尺在汉时尚在使用之例证。其实长27厘米多的尺子在中国度量衡史上也并非绝无仅有之事。汉以后,北魏中尺长27.974厘米,隋万宝常律吕水尺长27.396厘米,可能都与秦汉之大尺有一定的历史渊源。
小亩与大亩
由尺度派生出来的亩制,在秦统一以至汉代情况又如何呢?秦王朝对六国故地是统一地以23•1厘米为尺(小尺)并用商鞅之法统一以“六尺为步”的,但仍以百步为亩,与秦地的二百四十步为亩大小不同。在这里由六尺四寸改为六尺为步,不但出于秦“数以六为纪”,而且由此可多算出亩数,增加按亩出税的收入,其中也有加重新征服地区人民负担之意。汉承秦制,除了以小尺六尺为步外,亩亦大小两制。六国故地(包括齐东田)仍以百步为亩的“小亩”来计算田亩,秦故地则实行商鞅以来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亩制”。但为了全国汇总,也统一折合成百步为亩的小亩,然后相加。比如说二百四十步为亩的大亩41.7亩折成百步为亩的标准亩(小亩),即为百亩。这种情况亦沿自秦时,《商君书.徕民》中有家耕百亩的计算(方百里即九百万亩,良田恶田占十分之六,为五百四十万宙,五万夫——家平均,各得108亩),仍是百步为亩的小亩概念。
汉武帝时又一次统一田亩的步数,在六国故地也一律以二百四十步为亩,大亩制推行于全国。《盐铁论•未通》中说:“古者步百为亩,先帝制田二百四十步而一亩”。《汉书•食货志》中也说:“武帝末年诏曰十二夫为田一井一屋,故亩五顷”。井九百亩,屋三百亩,一井一屋共-一千二百亩,不说十二顷而说五顷,表明这时已统一改为二百四十步为亩了。扩大一亩所含步数,用意是在优待地主(包括自耕农),减轻他们的租税负担。在每亩交纳租税数额不变的情况下,步数扩大2.4倍,三十税一即变成七十二税一了。
二百四十步的一大亩合今0.692市亩,一小亩只合0.288市亩。步数扩大2.4倍,每家农户耕种的亩积并没有什么扩大,决非按新的大亩种地百亩。五口之家,两个劳动力是周代至秦汉的通率,不论一步是六尺还是6.4尺,一尺23.1还是24.63厘米,百步为亩的一亩的地积相差有限。“一夫(家)百亩”,在战国时是各国异口同声之词。每个劳动力平均耕地五十亩,合十五市亩左右,全家三十市亩,小农经济条件下大致就是这个水平。如按大亩耕种,每个劳动力平均负担三十六市亩(15市亩×2.4),是不可能的事。相反地,以百步为亩的小亩,在文字中仍被广泛地长期使用。如王莽王田制中的所说的一夫一妇受田百亩,这百亩就是小亩。《汉书•地理志》中的垦田数全国为827万余顷,也是小亩。按同期的户数、口数平均,每户为67.71亩,每人为13.88亩。其所以小于百步为亩,每户平均百亩、每人平均20亩(五口之家)之数,是因为把城乡人口一起平均分摊之故。13.88亩约占20亩的十分之七,这大致就是农业人口占全国人口的比例。可以认为,不但汉武帝统一改大亩前,西汉政府的计吏对各地上报的垦田数统一按照小亩计算,而且在汉武帝改行大亩制后,租税虽按大亩数计征,但为了与过去的垦田数口径取得一致以便于前后对比,为了“以口率田”,与过去的每夫百亩的概念相衔接,垦田数也仍然是以小亩来表示的。东汉时全国垦田数730万余顷,这个亩也是百步为亩的小亩未变。
三、量制和小石、大石以及特殊小量器的问题
量制概述
石,作为一种量器名称,即斛或百升为釜之釜,秦时已开始,汉时更通行。十斗为石,石和斛常混着叫。
秦始皇统一全国后,由商鞅所定的秦量即普遍推广。现存的分别藏于各地博物馆的实物如:始皇诏铜方升,容积有199.5,210至215.65毫升的,后两者量值分别大于标准器(二百毫升)5%(被允许)至6.7%。大一级的量器有容积1980、2050、2000的诏铜椭量或陶量,这些都是一斗之量。以石(斛)为单位的秦量迄未发现。近年来内蒙赤峰出土一种容积甚大秦量器——始皇诏陶量,可容小米32000毫升;另外在吉林发现同类型的三件陶量的碎片,刻有十六斗黍半斗的字样,由所刻文字可知一斛的容积接近于二万毫升。
在研究秦量实物时,可以看到秦统一后量器容积表示几升或几分之一斗之数的情况很多。如各地博物馆所藏的两诏铜椭量,容积(水)有485、490、500毫升的,属四分之一斗即二升半之量,折合每升分别为194、196、198、200毫升。金石学家著录的始皇椭量有容积480和487毫升的,也是二升半量。还有容积584毫升的,则是三升量而稍弱,再大一些的两诏铜椭容小米650毫升,属三分之一斗量,每升容195毫升。半斗的量器传世的也有几个:如山东邹县出土的始皇诏陶量三器容积(小米)为970、1000毫升,还有一个容990毫升。所有这些--半斗量,三分之一斗量,二升量、二升半量、升量,构成了一个秦量的系列。这和当时的口粮分配制度有关。《秦律》规定。从事筑城等重体力劳动者,“男子旦半,夕参(叁),女子参”。旦食半,即食五升,参食即三升少半升,一天两餐共八升少半升(少半即三分之一)。女子两餐三食,日食六升大半升。站岗和从事其他劳动的也是日食六升大半升(大半为三分之二。“阨囚”和使者之仆,则只给以“日少半斗”的低标准。不同容积的量器正直接应用于不同数量的廪食供给。不认为这些不同单位的量器是分属于两种或几种不同的量制。
汉代量器大小都沿袭秦时制度,汉升大小有文献可证,《晋书•律历志》云:“郑元以为鬴方尺,积千寸,比九章粟米法少二升八十一分升之二十二”。即汉一升大于周鬴一升(187.6毫升),其数当在194毫升以上。汉代量器现存的实物不少,升容积为198以至200毫升。前者之例如黾池官铜升,后者之例如上林共府铜升和楚私官铜量。杨氏铜椭量则为一斗量,容1960毫升。王莽制作的铜嘉量一斛容20097.5毫升;新莽漯仓铜斛容19100毫升;始建国铜方斗1940毫升。东汉一斗容量有1970毫升(元初大司农铜斗)至2000毫升的(山东出土铜斗);一斛容量有19600毫升(建武大司农铜斛),20300毫升(夷道官铜斛)、20400毫升(光和大司农斛),以至20440和20500毫升的。尽管有的因制作不精,略有出入,但都和秦时量制一脉相传,也文献所记可合。
在汉代同一套量制有大小不同单位的各种量具。如西汉平都铜椭量容小米645毫升,合三分之一斗或三升少半升之数(每升194毫升)。据《居延汉简》:戍卒月食粟小石三石三斗三升少,此类量器即用来量三升少半升者。另外,尚方铜椭量容1020毫升,为半斗之量。西汉小量器:大半龠铜量容6.7毫升、铜椭量容50毫升,即四分之一升量,新莽始建国铜龠容10毫升、东汉容10毫升的铜龠则都是一龠之量,还有东汉的铜合容20毫升,则为二龠之量。新莽时小铜撮2.1毫升,为五分一龠量(五撮为一龠)。这些都是用量小数和畸零之数,当不至于误以为分属大小不同的量制。
大石小石
比较难办的是汉代很明确地存在大小不同的两种量制——大石小石,大斗小斗、大升小升,这大石小石的量值各为若干?200毫升的升是大升还是升呢?
汉代大石小石之分,在敦煌和居廷汉简中资料屡见,《汉书•货殖列传》中亦有“漆千大斗”之语。据汉简确切记载,大小石之比为五比三,一小石等于0.6大石。问题是大石到底有多大,合今市斗多少?多年来有两种说法。一种说法是二万毫升的石为小石,前面所讲的石都是指小石而言,大石则为小石的二万毫升除以0.6,等于33333毫升,即汉时一小石合今二市斗,一大石合今三斗三升三合。清戴望在《管子•国蓄》注中说:“古之石准今三斗三升三合”(清石与市石接近)。他所说的石就是指大石。另一种说法是二万毫升之石为大石,依此,则小石为一万二千毫克升,合今市斗一斗二升。在这两种说法中我以为前者比较符合实际,后者并无根据可言。(详见拙著《中国代粮食亩产量研究》35—40页)
其实汉量器大小二制,在先秦时情况就已存在。商鞅“平斗桶权衡丈尺”的桶是木制的方斛,为另一种大斛的六斗之量(《说文解字》:“桶木方,受六斗”)。在商鞅改制前那种大斛很时行,甬(桶)的容积为二万毫升,原先之大斛则应该是容33300毫升。赤峰出士的陶量(16斗)容32000毫升,还有刻有十六斗半字样的陶片,是否含有斗十六半合大石一石之意在内也未可知。
从汉代看,十几年前在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漆器中,有一件漆书标明是“一升”的耳杯,量值310毫升,和通常所说的汉时一升之量二百毫升不同。考古界人士说这“大约是大升之数”。分析非常中肯。可能这三百多毫升的耳杯就是汉时一大升的一个不太精确的物证。
还有《史记•货殖列传》的“蘖麴盐豉千荅”一语也值得注意。徐广注曰:“或作台,器名有瓵。”孙叔然曰:“瓵,瓦器,受斗六升合为瓵音贻。”不论“荅”是否即“瓵”,“受斗六升合”的容器古时是有过的。汉时的大斗可能就是这种容积为小斗1.6倍的容器。
汉尺有大小之分,小尺为23.1厘米,由此制作的量器容积为二万毫升(新莽嘉量)。大尺为27.72厘米,如按大尺长度,依周嘉量(釜)的制作规格计算:1570.8立方寸乘上2.772厘米(一寸之长)的三次方,每斛(石)容积正在3.34万毫升左右。注2大石之每升容333.3毫升,与之正相吻合。可以认为大石就是由大尺而来的。吴承洛亦依古黄钟定量之法来计算汉升之容积:16.2×(2.765)的立方为342.45256毫升。由于所依汉尺微有出入,容积以16.2立方寸为准,故答数略为偏大。但不宜说吴氏所列的汉代一升容积毫无根据。只看小尺定汉石的概念(以二万毫升为石,且说是大石),完全否定吴氏之说,未免有欠公允。
一斛容一万二千毫升只在西周的鬴上发生,不能移植于汉代,说这是汉一小石的容积。因为周代的鬴当时的周小尺19.7厘米制作而成,汉代的石由23.1厘米的汉小尺制作而成,其容积只能是二万毫升而不是一万二千毫升。西周的鬴积虽为一万二千毫升,而所含的升只有64升,汉代是百升为石,按百升计算,一石容积就只能是二万毫升,而不可能是一万二千毫升,并且这二万毫升之石还只是汉之小石而已。
注2《周礼》记载:嘉量一釜(石)。深尺,内方尺而圆其外一。方边一尺,圆径=1.4142136尺,半径为7.071068寸,圆面积=(7.071068)平方×兀=157.08方寸。深一尺,或十寸,圆筒形容积为157.08×10等于1570.8立方寸•具体容积多少,视所用尺之指度(19.7厘米,23.1厘米,27.72厘米)而转移.
以一万二千毫升为汉代的一小石,问题的要害在于这样算出来的口决不够吃。按:秦时隶臣从事农业劳动的,全年忙闲平均,月食禾2.33石,合粗米1.4石(粗米加工率0.6,精米为0.5),每日平均4.7升(自耕农为五升),此是小石,一升按二百毫升计,以今量折合,4.7升当0.94市升即日食粗米一斤半(0.94巿升乘1.6市斤),一月45市斤,合精米为月食37.5市斤,生活还过得去,如小石按一万二千毫升计,一月食粗米只含27市斤,食精米更少了,仅22.5市斤。这一点口粮怎么能维持重体力的农业劳动的消耗?(今日副食品多,重体力劳动者一月需用精米40市斤)只有一小石为二万毫升,一大石为3.33万毫升,才能和粮食的消费水平对得起来。
秦汉时的大石本系量粗物和带壳的原粮而用。粮食(粟)的加工率为0.6;以大石量给粟一石,即等于付给加工后的粗米一小石。大小石之比例就是这样定的。至于大石也用以量米,小石也用以量粟,两者混用不分,则是后来之事了。小石比较轻便,使用机会较多,可能以此之故,大石的使用相对较少,所以在出土实物中不易发现汉代的大石。
特殊小量器
汉代量制在上举的大石小石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小量器,如只容1.2毫升的小铜勺等,这些量器既非大小量器的几分之一的畸零之数,更非所谓汉小石1.2万毫升的万分之一。典型的1.2毫升的实物是东汉时的二分铜量,此器形似小勺,长柄,柄上刻一分容黍粟六十四枚,(《图集》92页)。一分是个容量单位,“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陶宏景《别录》),一分之量正可容六十黍。此铜量实为二分之量,实测容水1.2毫升,容黍128枚(和《别录》所云甚近)。专家推断这种小铜量多为量药物之用。我认为,其来源即是古黄钟(用24.63厘米的九寸为黄钟之长)一龠之量12毫升的十分之一(古黄钟一龠容黍一千二百粒)。秦汉时随着尺子变短(23.1厘米),黄钟一龠虽已缩小至十毫升,但量药物有习惯性,仍保持用旧的与12毫升有关的量器未变。如果此种假设前提能够成立,则东汉时容六毫升的小铜量两件可视为量药物的二分之量的五倍,都与以23.1厘米为尺的九寸作黄钟之长,其小量器容10.20毫升的铜龠、铜合、分属两个不同的量器系统,推而广之,西汉容7.2毫升的小铜量为六倍于二分之量;容0.4毫升的小铜量似为二分之量的三分之一,可能也都是量药物的专用器具。(《图集》页78)西汉还有一个18毫升的小铜量,容量略小于一合,也属特殊用途的小量器。云梦秦简《传食律》规定:上造以下到官佐等,食“盐廿二分升二”。专家认为,按秦汉每升容量合200毫升折算,“二十二分升二”当今18毫升,与此器容量相合(《图集》页79)。据此,这个小铜量就是量盐的特殊用具了。
四、衡制与大秤小秤的问题
衡制概述
秦统一全国后,衡制益臻规范,一斤之重大率以250克为准。这250克正是黄钟一龠所容黍粒重量(半两)递进累计(乘2乘16)所得的结果。现存的刻有始皇二十六年诏书可断定是为统一之后的衡器,著录于《图集》者不下三十件。分类转录,可如下列:
铁石权八枚,器重和铭重(此处为重量之石,即120斤)相较,折合每斤所重的克数分别为:273.75、271.66、268.8、265.1、262.5、261.9、256.3、254.2克。铜石权一枚斤重253.6克。
两诏铜权(钧权)折合每斤252.4克,始皇诏铜权(20斤)斤重249.8克。
十六斤铜权三枚,每斤各重261.6、260.9、251.3克。
大騩铜权、旬邑铜权、始皇诏铜权(皆为九斤权),每斤各重255.5、252.2、240.6克。
八斤铜权三枚,斤各重257.9、250、249.7克。
五斤铜权四枚,斤各重253、252.9、249.4、249克。
一斤铜权二枚,各重252、248克;又秦二世时一斤铜权二枚,各重250.4、247.5克;美阳一斤铜权240克。咸阳亭半两铜权7.55克。
以上说明权越大(如石权),斤重越不准(一般偏大,有高出百分之七以上者)。因权衡制作不易,大权未必合乎标准。超重者需凿去一些(权上有槽,为凿痕),但也不可能刚好,故出入仍难避免,同时大权为称量实物税收用(如收藁税,即以石计),大秤进已是普遍规律。权之中、小者、则围绕在一斤250克上下波动不大(太小的权如半两也难制,重量则偏低)。从适中的数值看(247.5克至252.9克),以十四个权平均,每斤之重为250.54克,差不多是250克之数。这个数字肯定与以23.1厘米为尺的秦黄钟一龠(10毫升)所容黍子之重无关;而是沿用了以24.63厘米为尺的古黄钟一龠(12毫升)所容1200粒黍的重量未变。从实物看,楚(后期)和燕国的斤重已为250克或接近250克,由于战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为方便各国之间的商品交换,秦国衡重已渐向250克靠拢,统一后更以250克为标准了。有的学者(万国鼎)以秦权每斤重240克,根据不足。(美阳斤权较轻,只240克,是个别情况)。
汉承秦制,只是黄金称量中改镒为斤,一般物品一样用十六两为斤之斤。一厅之重也应以250克为标准。出土的西汉铁权每斤之重在250克上下出入不大者有这么几件,如满城出土的三钧铁权,每斤合249.9克;旅顺所藏的重一斤十两的官累铜权,每斤合248.3克,陕西出土的武库一斤铜权重252克;内蒙出土的一斤铁权每个重249.23克。(《图集》页139、142)也有重242几克,甚至230几克的,这些因有不同程度的锈蚀、磨损、剥落,有长期使用的痕迹,重量不准,不足为凭。江陵凤凰山汉墓出土的衡杆及铜环权,环重10.75克,相当于十六铢,如是推算则每斤合258克:这是所发现的商业用的市秤,比250克的标准重量略大(1.032),但尚在允差的范围之内。
情况比较复杂的是西汉现存的量器上面自铭的重量同实测重量,与250克的标准重相比,颇见参差。其每斤所折合的克数为:黾池官铜升237.6克,楚私官铜量228.6克,上林共府铜升285.6克,平都铜椭量240.7克,尚方铜椭量248克,杨氏铜椭量229.7克。
推其原因无非是称量的权衡不标准,故自铭的重量也就没有准头。如果用合乎标准的秤来称,情况就不这样了。如西安出土的西汉铸钱铜原料,每块重量刻字均在一百二十斤(四钧)左右,这就是按标准的权衡称出的重量。因为用今市秤(500克一斤)比重,约60斤有零,即汉一斤约合今市秤半斤有零,与一般的概念相合。秦汉一以贯之,二斤合今一斤(市斤),每斤250克,十六两秤,每两合15.625克。这个说法应该是可以成立的。
据南京博物馆报告,近年来在盱眙南窑庄出土了一批刻有重量的汉代金币。数量之多,为前所未有。这批金币有九块成圆饼状,其中四块底面刻划阴文直行正书文字“斤八两”、“一斤二两九铢”、“一斤八两四朱”、“一斤八两四”,其重量经实测分别为376克、289克、379克、250.93克,合公制,前三块每斤分别为250.67克,251.64克、250.93克,最后一块不成比例,当有部分为使用时割去。还有一块麟趾形的,底面刻划阴文直行正书“十五两十五朱”,重246.6克,每斤合252克。八块马蹄形的其中刻斤两的有四块:“十斤十一两”(重434.8克)。“一斤十两廿三朱”(重421.4克),“一斤十两十一朱”(414.2克)、“一斤二两廿朱”(295.8克),每斤所重克数分别为253克、249.8克,250.8克、250.74克。大体言之,一斤约为250至25l克。这一材料更有力地支持了汉代一斤合250克的结论。
吴承洛度量衡史中以秦汉每斤重258.24克,这个数字偏大,其来源系根据吴大澄称秦钧权(一个)、石权(一个)重量而得来(从湘平与公制克数相折合,得每斤重258克余),所用材料太少,从多数材料看,还是以斤重接近250克为众。258克或更重于258克的数值也有,然而是不多见,也是不精确的(吴氏同时列举的一个斤重的秦权,只重226.3克)。
新莽改制,尺制、量制是恢复秦时的标准,整顿了参差不齐的尺子和量器,但在衡制方面却是大有别于秦制。据刘复对新莽嘉量实测,全器共重13600克。《汉书、律历志》说“其重二钧”(60斤),平均每斤合226.666克。这是新莽时一斤的标准重量,斤重小于秦时的250克。按:250克由一合所容2400粒秬黍之重(一两),以其克数乘十六两而得,226.66克当为16两乘2176黍之重(克数)。新莽一龠为十毫升,容黍约为1066黍——按1.2毫升的二分小铜量容黍128枚比例推算,即一合20毫升容黍2133粒,其重乘16,约为222克,与226.6克相距不远。因之新莽斤重克数较少,就是按莽制较小(10毫升)的铜龠所容的较少黍子(一千零数十黍)之重量按一斤的两数计祘而得的结果。他这样做倒是使度量衡三者统一于一个器上(嘉量),纠正了过去衡与度量脱节的现象。新莽改革币制,其货币之重也就按每斤226.666克来安排。据实测大布黄千与次布共十二枚平均折算每斤为229.58克,与嘉量所标定的斤重极为接近。看来以250克作为新莽一斤之重并不合适。
新莽一斤的标准既为二百二十几克,但现在的环权(铢、两、斤、钧、石,圆形,中有圆孔,圆孔之径为外径三分之一)往往有超过此数的,这个问题如何解释呢?按:甘肃定西称钩驿出土的刻有新莽铭文的铜石权,平均每斤合249.6克;九斤权,重平均每斤合246.98克;六斤权,每斤合246.25克和241.025克;三斤权每斤合243.35克。湖北枝江县在1981年出土一套新莽铜环权(十斤、九斤、三斤、二斤、一斤)按自铭重量与实测重量折算各权一斤之重分别为237.5、233.3、231.6、230、220克,单位量值较甘肃的为小。(《文物》1982年8期,邱光明:《略言新莽铜环权》)又.新莽的漯仓铜斛器重13900克,自铭重58斤,每斤合239.7克。这些环权轻重不一致,权越大越重。看来在日常实际使用(收实物税等)的衡器中,以大权进是官府所不肯轻易放弃的原则。西汉的环权已有较重者(258克),为人所接受,新莽之权比之尚有所减轻,这就更易蒙混过去。入之以大,可坐收其利,莽权名义上一斤之重减少了9.4%(自250克减至226.6克),实际所减不多的原因大概在此吧。我们不能不信法定的嘉量,而去偏信那些参差不齐的环权。以法定标准而言,还是按新莽嘉量,说其一斤之重为226.6克为宜。何况已出土的新莽斤权重量也有小至220克的(枝江出土)。
吴承洛定新莽之权一斤之重为222.73克,强于一斤250克之说。但吴氏的问题在于他把东汉斤重定为与新莽同制,这是不对的。刘秀光复汉室,在度量衡方面也恢复了西京旧贯(具体数值有略增者)。《后汉书•礼仪志》说“水一升,冬重十三两”。东汉铜斛容积以二万毫升以上居多;如容20300、20400、20440、20500毫升的,今以20300毫升计算,其一升为203毫升(略大干西汉的200毫升),盛水重203克,即东汉一两=203÷13=15.615克,一斤重15.615克×16=249.8克,约言之为250克。东汉的光和大司农铜权(12斤)重2996克,平均每斤合249.7克,可为一斤250克的物证。至于与此有差异者,虽也不少,如汶江市平铁权(四斤权)每斤合257克、成都市平铁权(三斤权)每斤合241.7克,成都东汉墓出土的三枚铜环权每斤合241克,另有几个铁权每斤合236.7克、236.6克、270克,洛阳出土的百一十斤石(青石)权重23940克,每斤重217.6克,还有两个东汉权每斤折合重219克,200克。度量衡器的紊乱,这种情况无代无之,都不能动摇由《礼仪志》所揭示的,按水的比重计算出来的合乎科学的标准重量。
在衡制方面,应该说是西汉东汉,两汉同制,新莽将斤重减轻,不过是一个短时问的历史插曲(东汉220克的权可能是新莽之制遗存下来,用于小以出之的场合)。
大秤与小秤
尺制、容量都有大小两制,衡制是否也有大秤小秤呢?从已有的资料可知,在汉代衡器确是有大小两制。大秤,即上述250克一斤,而小秤的一斤、一两只及当时大秤一斤、一两的十分之一。为什么这样说呢?原来古时铢的轻重主要有两种口径:一是。一铢当重百黍(《汉书•律历志》中说“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铢”;《说文》中说:“十黍为累,十累为铢”,一铢也是百黍)。二是“十黍之重为铢”(《荀子•富国篇》杨惊注)。后者为前者的十分之一。吴承洛在他书中曾引用梁时陶宏景《名医别录》中的话:“分剂之法,古与今异。古无分之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成一两(即24铢为一两)。”一分既是容量单位,如以容量中所盛之黍计之,即是重量单位了。四分盛二百四十黍,以二百四十黍之重为一两——24铢,即此处之一两为一般的二千四百黍重二十四铢、一两的十分之一。这段材料十分重要,不可忽略。
由此可见药材的方剂的计量与一般物品的计量完全不同,用的是一杆小秤。一般称物的权衡一斤是250克,抓药的小秤一斤只重25克,一两只重1.5625克,一铢只重0.0651克。《伤寒论》等古医书中药方所标的两铢重量都可按这样小的比例来折算,用当时的市秤来计量就不合理。
由上可知《伤寒论》中用药量,以我们所提出的小秤所合克数来折算,数字是可信的,用之不会出人命;如不按小秤折算,《伤寒论》中用药动辄以数两计,再大胆的医生们也不敢用古方中的这些重药量。以十分之一的比例折算的汉代小秤(有人说可能始于东汉之末),只适用于开方抓药,不适用于其它场合,如称黄金。当时黄金流通量很多,也用市秤称量,不用称药的小秤,说称量黄金与称量药材用同一杆的秤,是不正确的。汉代还有量药的小铜量,与称药用小药秤是平行的特殊量制与衡制。据《武威汉简》医方所载,以斤两计的药味有黄连、石膏、人参、细辛、当归等;以容量计的药味有白芷、门冬、款冬、川芎、黄芩、蜀椒、吴茱萸等。小药量和小药秤就是针对不同的药味而分别使用的。
承认有小药秤的存在,中外不乏其人。有的定药秤小两之重1.08克(丹波元坚),1.871克(小岛尚质)、有的定一两为1—1.6克(王伊明),各有各的推算方法,但总不如“十黍为铢”的资料的平易与可靠。这里都不采取他们的说法。

2 条回复

wwwking  2008-05-23 22:29
挺长见识的.
szh588  2008-05-12 11:52
好长呀,辛苦啦,顶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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