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知

  Alu ·  2007-08-21 18:52  ·  79118 次点击
转发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事局、质监局,省直及中央驻粤有关单位:
现将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40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该项资格考试工作及考核认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考试及认定工作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计量技术工作,遵守国家法度、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所列条件者,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符合《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所列条件者,可申报考核认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资格。
(二)我省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认定工作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质监局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承担。
(三)我省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合格者,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省人事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用印的资格证书。
(四)省人事厅向省物价局申报考务费收取标准及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二、认定申报程序及时限
(一)一级注册计量师
1.符合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妥申报表,备齐要求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后,于2006年10月15日前向省质监局计量处申报。省质监局完成审查后送省人事厅复审。
2.省人事厅于2006年10月31日前审定上报材料,提出推荐人员名单,并在广东人事网(www.gdrst.gov.cn)、省质监局信息网(www.gdqts.gov.cn)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呈报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领导小组核准后,向社会公布通过人员名单。
(二)二级注册计量师
1.符合考核认定申报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填妥申报表,备齐要求的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及单位负责人签名后,于2006年12月15日前向省质监局计量处申报。省质监局完成审查后送省人事厅复审。对于条件不符人员,注明原因后材料弥封清退。
2.省人事厅于2007年1月20日前审定上报材料,提出合格人员名单,并在广东人事网(www.gdrst.gov.cn)、省质监局信息网(www.gdqts.gov.cn)及返还工作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向社会公布获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人员名单。
(三)国家对考核认定人员数额实行总量控制,在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遴选。条件符合人员不等于获得相应资格,一级注册计量师通过人员以人事部、质检总局批复名单为准,二级注册计量师通过人员以省人事厅、省质监局审批公布名单为准。
(四)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作为考试工作的补充,于规定时间内开展,逾期不补。
三、注册及后续管理
(一)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资格制度。注册申请程序依《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办理。
(二)省质监局为我省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注册的审查机关和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的注册审批及管理机关。
(三)省人事厅及各市县人事局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计量师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四)注册计量师继续教育纳入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统一管理,由市、县人事局负责实施。
四、其它事项
(一)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首次开考时间候部确定,另文通知;考点原则上设于广州市。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事宜另文布置。
(二)考核认定申报表统一规格,可自上述网站下载,以A4纸打印。
(三)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职(执)业资格的人员,一概不得参加注册计量师资格的认定考试报名。
(四)在考试报考或认定考试工作中凡不认真把关和弄虚作假的单位及个人,停止该单位考核认定其他职(执)业资格的申报权,取消个人的应试资格或申报资格、三年内禁止参加其他职(执)业资格考试或认定,并予通报批评。
(五)省人事厅联系人:赵理扬联系电话:020-83133946省质监局联系人:欧健强联系电话:020-84437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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