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委托维修的实施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5495 次点击
1.承修单位的选择
委托单位根据年度设备外委维修计划、委托修理应掌握的原则、承修单位应具备的条件初选出承修单位并进行业务联系,对各初选单位反馈的信息做综合分析,重点从生产安排、维修质量、费用支付、服务信誉等方面权衡利弊,最后择优确定承修单位。对所选的承修专业维修厂、设备制造厂应考虑建立较长期的稳定的协作关系。
2.承修单位专项维修费用预算与报价
承修单位根据维修技术文件和现场预检结果,制定维修工艺和施工方案,同时按照地区、城市主管部门颁发的规程,编制工程费用预算。在预算的基础上提出报价。托修单位应及时审查预算质量,双方协商解决有关问题,议定合同价格,为签订合同创造条件。工程竣工验收后做出的决算,应对照预算找出较大的差异及其产生的原因,做出盈亏分析,以便吸取经验教训,纠正差错。
3.维修合同的签订
(1)托修单位(甲方)向承修单位(乙方)提出“设备维修委托书”(也可以“设备大修卡”代替)。其内容包括:设备的资产编号、名称与型号、规格、制造厂及出厂年份;机、电、热修理复杂系数;设备加工工艺及技术要求;设备存在的主要缺陷;要求修换的主要零部件与外购配套件目录(其中包括托修单位可提供的备件项目);设备动力部分的维修改装要求;设备精度检验记录;修后应达到的质量标准和要求;计划的停歇天数及维修安排的时间范围;联系人及电话等。
(2)乙方到甲方现场实地调查了解设备状况、作业环境及拆装、搬运条件等,如乙方提出局部解体检查及其他需要配合的要求,甲方应给予协助。
(3)双方就设备是否要拆运到承修单位进行维修,主要部位的维修工艺、质量标准、停歇天数、验收方法及相互配合事项等进行协商。
(4)乙方在确认可以保证维修质量、改装要求及停歇天数要求的前提下,提出维修费用预算(报价)。
(5)通过协商,双方对技术、价格、进度及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的事项取得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
4.设备委托维修合同的内容
(1)委托单位(甲方)及承修单位(乙方)的名称、地址,法人(或法人代理人)及业务联系人姓名、开户银行、账号、邮编。
(2)所签合同的时间与地点。
(3)所修设备的资产编号、名称与型号、规格及数量。
(4)维修作业地点。
(5)主要维修内容。
(6)甲方应提供的条件及配合事项。
(7)维修费用总额(即合同成交额)及付款方式。
(8)验收标准和方法,以及乙方在维修验收后应提供的技术记录和图纸资料。
(9)停歇天数及甲方可供维修的时间范围。
(10)合同任何一方的违约责任。
(11)双方发生争议事项的解决办法。
(12)双方认为应写入合同的其他事项,如:保修期,安全施工协议的签订及乙方人员在施工现场发生人身事故的技术资料、图纸的保密要求,包装与运输要求及费用的负担等。
(13)如需要提供担保,另立合同担保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有些内容若在乙方标准格式的合同用纸中难以写明时,可另写成附件,并在合同正本中说明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5.执行合同应注意事项
在执行合同中,双方都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并应着重注意以下事项。
(1)设备解体后,如发现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均未发现并在委托书中没有标明的严重缺损状况,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商定,甲方应主动配合乙方研究措施补救,以保证按期完成维修合同。
(2)甲方要指派人员到维修现场监督检查维修质量及进度,如发现问题,及时向乙方提出,并要求乙方采取措施纠正或补救。
(3)在企业内部负责委托维修的部门要做好工艺部门、使用单位和设备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以保证试车验收工作顺利地进行。
(4)维修验收投产后,甲乙双方要经常保持联系,互通信息,特别是在保修期内发生较大故障时,承修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分析原因,采取积极措施予以排除。
(5)对于支出费用较大的工程,一般在开工前支付30%的预付款,工程验收后再支付60%,暂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保修期满合同完全履行后再支付给承修方。对于特大的工程可根据工程进度分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但合同付款方式中要有说明。对于小工程可不规定预付款。
6.维修验收
委托维修验收是保证设备修后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减少返工维修,降低返修率的重要环节。承、托修双方在工作中一定要严把质量关,把质量问题发现并解决在维修作业场地。
(1)设备大维修必须按技术文件中标明的内容完成,并按精度(性能)标准验收。
(2)维修好的设备首先由承修单位质量检查部门进行外观检查、精度检验,并经空运转试车符合规定的标准与要求后,签发维修合格证,之后再由承、托修双方共同作负荷试车(即加工产品,检查加工质量),合格后双方在“维修竣工验收单”上签字,即可将设备运回生产场地安装调试生产。
(3)承修单位在维修任务将要完成交质量检查部门全面验收之前,应及早通知托修单位准备试车验收,托修单位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做好试车准备工作,派人前往联系,商定具体时间进度,按期进行设备试车验收,不得拖延。
(4)对于项修设备的验收,应根据维修技术文件中的验收标准和合同中的说明进行,并以满足生产工艺要求为基本验收条件。
(5)承修方在设备维修验收后。应将全部维修文件(包括修理方案、改装部位、换件明细表等)交给委托方,以便于委托方查阅。
(6)托修的设备应规定保修期,具体期限由甲乙双方事先议定,写入合同中,目前国内许多企业定为半年。在保修期内承修单位接到托修单位由于发生故障要求返修的通知,应及时派人前往现场了解故障原因。属于维修质量造成的故障,应由承修单位负责抢修,其费用由承修单位承担,并按合同中的规定负担用户的停产损失。如解体检查前难以确定故障原因和责任,承修单位也应先承担排除故障的维修,其维修费用应由最后确定的责任者一方承担。
(7)承、托修双方在检查验收中,对维修内容、维修标准、验收与否有争议时,应尽量协商解决。如合同发生纠纷难以协商解决时,双方均可申请经济合同仲裁机构或行业主管部门协商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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