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知识问答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1105 次点击
问:为什么要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答: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数量也在迅速增加。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对全国特种设备的普查整治结果,我国现有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292万余台(套)。另据统计,全国现有气瓶8798万只,压力管道112万公里。
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的实施,对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明确锅炉压力容器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义务,降低当时高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据统计,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数从1979年的每年每万台7起下降到目前的0.5起。但是,随着近年来特种设备种类的增加和使用规模的不断扩大,特种设备的安全问题日益成为与安全生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密切相关的一个重要问题,《暂行条例》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非公有制经济等其他经济成份得到较快发展,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当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复杂情况。二是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范围也发生变化,除锅炉压力容器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及压力管道等大量增加,非法制造“土锅炉”等特种设备、违章安装操作特种设备等违法现象屡禁不止,特种设备事故频繁发生,亟需规范。三是《暂行条例》的操作性不够明确、具体,大量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监管措施基本上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规定实施的,不够公开、透明。四是对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五是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缺乏监督、约束机制。六是我国加入WTO,迫切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基本原则的要求,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内外一致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
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法律制度,对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切实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运行安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问: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什么?
答: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认真总结我国50年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工业化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成功经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新形势和WTO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制度,强化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在《条例》的立法中坚持了以下5条原则:
一是安全至上原则。对涉及特种设备安全的事项,要以预防为主,事先严格控制,强化政府监管和行政许可措施,确保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是企业负责原则。企业是特种设备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条例》要明确企业在特种设备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是权责一致原则。《条例》严格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和权限,依法履行职责,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律责任。
四是统一监管原则。履行WTO承诺,统一进口特种设备和国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制度,做到监管主体、监管制度、监管规范、监管收费“四个统一”。对七大类特种设备实行统一立法、统一监管。
五是综合治理原则。特种设备安全涉及社会各个方面,单靠一个部门不可能做好这项工作,应当发挥全社会的力量,综合治理、严格监督。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广大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中介组织等均有监督权、建议权、举报权。
问:《条例》所调整的特种设备范围主要包括哪些设备、设施﹖
答:《条例》所调整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同时也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条例》对上述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等安全监察工作做出了具体规定。
但有关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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