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刍议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5939 次点击
安全生产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国家为加强危险岗位的有效管理而制定的一项强制性政策。
近几年,国家安监总局,广东省安监局和韶关安监局不断加大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步入正轨,企业和个人都会主动地组织和参加培训、考核,做到持证上岗。但是,在此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发现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类别、发证、监管上规定不统一,造成特种作业人员多头管理。本文针对韶关市建筑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现状,就建筑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法律法规进行探讨。
一、建筑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现状
2008年6月前,我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颁发由国家安监总局统一制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证书不分行业,全国通用,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之一。其中部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
2008年6月始,我市建筑行业依据《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75号)和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安字85号),组织建筑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如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参加广东省建设厅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工作,其中,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并委托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负责培训和考核的日常管理工作。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是由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监理单位、科研单位、劳动用品生产厂家、施工机械租赁和检验检测机构以及安全监督机构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的行业协会。考核合格颁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统一样式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在建筑行业全国通用。并要求所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重新申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并以此作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条件之一。
目前,我市在建筑行业中两种证件并存,但在建设部门的要求下,建筑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只能将安监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逐步替换成为建设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放弃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申办和年审。
据了解,外地建筑行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也出现多个版本,既有由安监部门负责的,也有由建设部门负责的,更有两个部门都在组织考核,但主要以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考核为多。个别地方建设部门对不参加建设施工特种作业考核的,声称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进行处罚。这也造成部分地区的建筑施工人员必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双证上岗,无疑增加群众负担。
二、建筑行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存在问题
(一)特种作业人员范围仍存在名称不规范、操作工种重叠。
目前,国家安监总局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矿长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特种作业范围包括:(1)电工作业;(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7)压力容器作业;(8)制冷作业;(9)爆破作业;(10)矿山通风作业;(10)矿山排水作业;(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14)采掘(剥)作业;(15)矿山救护作业;(16)危险物品作业;(17)经国家安监总局批准的其它的作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①建筑电工;②建筑架子工;③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④建筑起重机械司机;⑤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⑦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特种作业。
从上可以看出,安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特种作业范围更广,包含了建筑施工特种作业,(1)包含①,(3)包含②、⑤和⑥,(3)包含③和④。只是名称不完全一样,高度重叠。此前,①、②和⑥由安监部门组织考核发证工作;③、④和⑤由特种设备安监部门组织考核发证工作。
(二)培训考核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