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种的防火要求(五)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29820 次点击
五、熬炼工
(1)在熬炼前必须认真检查设备,如炉灶、烟道、熬锅有无裂缝、破漏,如发现损坏,禁止熬炼,应立即修补;
(2)熬炼作业要严格控制温度,应经常检查测温,随时掌握升温情况;
(3)对高压蒸汽熬炼设备,必须安装压力表和安全阀,以控制压力变化;
(4)严禁将熬炼锅设在简易工棚、危险场所附近和电气线路下进行熬炼;
(5)熬炼锅台上应设金属防溢槽,避免熔融液体溢出锅口与明火接触;
(6)建筑工地临时露天熬炼沥青时,炉灶必须架设牢固,不得靠近周围的可燃物;
(7)熬炼油类时,不要在锅内过多地添油,应控制在容器的四分之三以内;
(8)熬炼投料时,一次不宜过多,一般将投料控制在熬锅容积的三分之二以内;但也不能太少,以防造成过快升温;
(9)生火时,严禁用汽油或煤油等易燃液体点火,也不得直接把沥青当作燃料投入炉火中使用;
(10)在室内进行熬炼作业时,应将周围可燃物清除,做好通风、排油气、水气的准备工作,然后才能生火熬炼,并经常对油垢及各种沉积物进行清除;
(u)对室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发现受潮、挂满油污时,要及时清除与更换;
(12)用煤油稀释沥青时,必须在熔化的沥青冷却到适当的温度时进行,并选择没有明火的地方,严禁用汽油稀释沥青;
(13)熬炼地点应设有消防器材,并配备泡沫灭火器、干粉灭火器、干砂等灭火器材,以便万一发生火灾紧急扑救用;
(14)熬炼操作结束时或下班时,要把油锅盖好,以防雨雪浸入,并把炉火熄灭,消灭火种;
(15)熬炼操作时应有专人看管,不能擅离职守,严禁违反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