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种的防火要求(二)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6848 次点击
二、焊工
1.焊割操作的火灾危险性
焊割作业有大量的火星飞溅和溶渣;焊、割时的电弧、火焰温度高(电弧温度可达3600~6000℃,火焰温度可达3000℃左右),辐射热强;所使用的氧气瓶、乙炔瓶有爆炸危险;电焊机接触不良,电阻过热或下班时未断电,极易引起火灾;焊接盛装过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时,违反操作规程,能引起爆炸;焊接的溶渣或火花落在下面或附近的易燃物或裹在工作服或手套内,能阴燃起火。在不能动明火的地方,如生产、使用、储存易燃物品的地方进行焊接。
2.焊割防火要求
(1)焊工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2)焊割前应经本单位领导同意,消防安全部门检查批准,领取动火许可证方可作业。
(3)焊割作业要选择合适地点,作业前要仔细检查,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措施加以防护。
(4)严禁在有可燃蒸气、气体或粉尘的爆炸危险性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
(5)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6)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械设备、各种管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7)不得使用有问题的焊割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也不要与气焊的软管或气体的导管放在一起,这些软管不得从生产、使用、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或部位穿过;油脂或沾油的物品,禁止与氧气瓶、导管、软管等接触。
(8)焊割作业要遵守操作程序,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检查现场,清除火险隐患。
(9)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操作完毕后应反复检查,以防阴燃发生。
(10)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危险性较大的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3.焊工的“十不准”
(1)不准无证上岗,实习人员没有正式焊割工在场指导,不准从事焊、割作业;
(2)凡属一、二、三级动火审批范围的焊、割作业,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和落实防火、防爆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3)不了解焊割现场和周围的安全情况,不准焊、割;
(4)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情况,不准焊、割;
(5)盛装过可燃、易燃气体、液体的各种容器、管道、罐柜等,未经清洗和测爆,没有安全保障时,不准焊、割;
(6)在用可燃材料作保温、冷却、隔热、隔音、装饰的部位,未采取切实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7)压力或密封的容器、管道,不准焊、割;
(8)焊割部位附近堆有易燃、易爆物质,在未作彻底清理或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9)因火星飞溅、导体传热和感应能引起焊、割部位毗连的物体、建筑物起火或爆炸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准焊、割;
(10)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情况,不准焊、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