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强化机电类特种设备零部件质量监管的必要性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1751 次点击
如今起重机械、电梯等产品广泛用于经济建设的各个领域,已成为社会生产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生产生活设备。但由于它们是属于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其产品质量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据统计,2005年-2007年,某省发生各类特种设备事故26起(包括与特种设备有关联的事故),死亡22人,重伤17人,其中起重机械事故13起,电梯事故2起。机电类特种设备事故占近3年来特种设备事故总数的50%以上,并且呈上升趋势。这些事故的发生,除了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没有有效运转,安全生产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健全、职工违章操作、维护保养不到位,违反劳动纪律等情况造成的以外,忽视特种设备产品质量也是其原因之一。本来特种设备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等7个环节的质量安全,国家都有相应的法规、规章和技术规程加以规范,特别是对制造、安装环节使用的部件质量与安全问题的把关更为严格,每台设备制造过程都需要监检机构监检合格方可出厂,安装完工经过检验合格才能投入使用。但是,最近几年这类特种设备制造安装行业随着市场竟争激烈的加剧。一些不法制造、安装单位为降低成本以牟取暴利,也开始在产品制造、安装上做起了“偷工减料”的手脚。比如在制造过程中将申请许可时采用的符合“3C”认证、生产许可证、型式试验等技术规范要求的主要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改换成了无证产品,个别还是“三无”产品;营销部门和安装单位将制造厂家发来的原装配件,在中途用档次低的配件进行了替换。这些违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了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整机质量和安装质量,同时还给这类特种设备埋下许多事故隐患,往往造成使用过程故障频发,甚至导致事故的发生。
分析其原因主要是目前监检机构使用的监检规程,大多数还是只着重监督检查设备的结构和安全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有效。而没有对制造、安装单位所使用的安全附件,设备部件的质量是否符合产品规定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3C认证、型式试验等相关规定进行监督。制造、安装单位正是利用这一监管漏洞进行“偷工减料”,同时个别监检部门或监检人员出于自身利益、保护当地企业利益、过份信赖企业质保体系等因素,也放松了对制造、安装单位的监检力度,简化了监检程序。如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安监员在对一批已经制造监检、且附有监检合格证书,并已运到建设单位安装过半的桥式起重机进行现场安全监察时,这批桥式起重机竞然发现没有制造厂家铭牌;这样不免使人会问监检合格证书上标明的起重机是这批桥式起重机吗?有无真的经过监检合格呢?再仔细检查还发现起重机上使用的非这批起重机制造单位自产的制动器无型式试验备案号,不少按钮开关、限位开关、行程开关等低压电器无3C认证标志,甚至还是三无产品。如果这些问题长时间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必将给机电类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带来严重影响,埋下事故隐患。假如一旦发生事故,通过调查发现导致事故的原因是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的质量不合格,刚好这些部件又是无证产品,质监局的安全监察部门和监检机构又没有对主要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机构、控制系统等使用的无证产品进行监督,当初又是你监检机构出具了设备质量安全监检合格证书,到时安全监察部门和监检机构就很难脱其关系,因为国务院相关行政法规和质监部门自己制定的规章就明确规定:起重机制造单位使用非自产的应当有经过型式试验的部件时,其部件上应标注型式试验备案号;应当取得产品生产许可证、3C认证的部件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3C认证。那么负责其制造和安装的监检机构将承担不可推卸的经济、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目前全国确实已不乏其例。
针对这些问题,2007年宁化县质监局安监与行政执法人员,大胆探索,对电梯、起重机械的销售和安装环节开展了较为全面的专项监督检查活动。在监督检查的24台电梯起重机械中,发现了有13台设备存在不同程度,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件》、《产品质量法》、《强制性认证管理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行为。共立案2起,责令重新更换安全附件,设备部件60多个,消除了一大批设备制造过程中留下的安全隐患。此项活动成果得到了省、市质监部门的高度肯定。在制造、安装单位中引起了不少震动,对此被查单位积极采取了整改措施,监检部门引起了的高度重视,加强了监检把关力度。使用单位对质监部门真诚服务企业的做法也大为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