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塔式起重机技术条件》修订的几点建议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5274 次点击
GB144-2006《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安全规程》将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塔机的其他几项专业标准GB/T5031-1994《塔机性能试验》、GB/T9462-1999《塔机技术条件》、GB/T17806-1999《塔机可靠性试验方法》、GB/T17807-1999《塔机结构试验方法》和JG/T5037-1993《塔机分类》自发布以来,为我国塔机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试验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为塔机的规范化生产、提高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上述五项标准均已实施了八年以上,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社会对塔机产品的质量、技术含量、安全性及可靠性等方面的要求也不断提高,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下达的《关于下达2006年第一批修订国家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国标委计划48号)精神,急需对其进行修订。目前,标准的整合、修订及征求意见工作正在全面展开,笔者就自己多年从事塔机研制开发工作所遇到的一些实际情况,谈个人意见和建议,以供参考。
建议之一:版本应最新
从总体而言,标准在不断升级或改版,《塔机技术条件》当中所引用的部分标准已换版,建议应体现现行、有效的最新版本,在结合国内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以保持其适宜性、有效性和前瞻性;如结构计算软件的成熟应用、机构设计的不断创新和电气控制等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在标准条款中应增加新的内容,使塔机的生产行为更趋规范化。
建议之二:定义应一致
《塔机技术条件》第3.1条把”安全操作距离”定义为“塔机运动部分与建筑物或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最小距离”,而《塔机安全规程》第10.3条则定义为“塔机的尾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笔者认为,前者在定义的准确性方面存在问题,首先是“运动部分”,它包括了整台塔机所覆盖的作业空间范围,对钢丝绳和吊物而言,其所处的位置是随机变化的,要确保连塔机结构、钢丝绳及吊物在内的所有“运动部分”与建筑物或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最小距离都大于0.6米是一件不容易做到的事情;其次是“建筑物或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本机当前施工的对象算不算“建筑物”?如果算,则根本无法施工,尤其是在旧城区改造或建筑群群塔施工的场所就更难满足了。因此,把“安全操作距离”定义为“最小弯矩时的平衡臂尾部和额定弯矩时(对动臂式塔机而言是最大幅度时)的起重臂端部与周围建筑物及其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较为准确,强调了“尾部“与”周围”,操作起来更具有实际意义。GB/T13752-1992《塔机设计规范》第5.8.1条规定“在额定弯矩下,塔身在起重臂连接处的水平静位移应不大于h/100,如果不强调作业工况,理解为“空载状态下的最小距离为0.6米”时,对于独立高度超过60米的塔机,一旦在额定弯矩的情况下,“安全操作距离”就会变得不安全了。
建议之三:内容调整
(1)第4.1.1条:所规定的工作环境为-20~40℃,《塔机可靠性试验方法》中规定为-15-40℃,现在有的国外客户要求塔机在-20℃以下还应正常工作,建议调整并保持其统一性;
(2)第4.2.1.1条:轨道安装后的允许误差应以2006版《塔机安全规程》第10.8条为准;
(3)第4.3.3.1条:关于塔机高强螺栓的使用寿命问题,该条款要求高强度连接用的螺栓、螺母、垫圈应符合JG/T5057-1995的规定,笔者认为,不管是高强拉力螺栓还是高强剪力螺栓,只允许装拆两次,对用户而言是无法接受的,像回转支承用的拉力螺栓一般可以做到安装好之后就不随意拆卸,而像塔身标准节的高强拉力螺栓或高强剪力螺栓又该如何进行标识和控制呢?
(4)第4.3.5条:首先,圆钢接长材料“不宜对接焊接”应改为“不应对接焊接”。其次,对主要受力构件的材料接长问题,应根据受力情况的不同,建议区别对待,在进行工艺评定、采取有效和可靠的接料方案(规定接口数量)、采用可操作的检测手段、确保等强度接长的前提下,应探讨允许规范性接料或适当放宽接料规定;
(5)应增加4.4.2.5条:塔机起升机构宜使用不旋转钢丝绳,如未使用,则其位于起重臂架端部紧固处的绳端应设置防扭装置;
(6)建议增加4.4.3.5条:强调塔机起升机构、动臂变幅机构也必须采取防止因排绳不畅钢丝绳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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