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拆装资质的意见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2464 次点击
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副会长、广州海邻物资有限公司董事长袁正发布了《关于对塔吊拆装资质管理现状的调研报告》,报告中指出,在目前的塔机租赁市场上“资质挂靠”的现象在全国各地普遍客观存在。市场上大量有安装能力但没有安装资质,或资质等级不够的企业,不得不通过挂靠的方式解决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在对北京、上海、天津、陕西、湖北、湖南、云南、贵州、广东等地建筑业协会机械管理与租赁分会或相关协会的调查了解显示,起重机械安装资质挂靠的现象普遍存在。
报告就此现象进行了深入分析,发现导致市场上产生这一局面的原因与现行的资质管理规定有着直接联系。
中国经济建设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步伐随之加快,起重设备也随之由过去的小型设备需求为主向大中型设备需求猛增的方向发展。目前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60%以上)是1000KNM以上的塔机。而2001年颁布实施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3个级别资质界限的划分不能满足目前市场现状,由3级资质上升为2级资质的步距太小,允许2级的安装型号千牛米级别偏小,已不符合实际需要。
报告针对塔机租赁市场资质挂靠的现象及原因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思路
1、修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关于资质等级划分标准。建议1级资质安装范围不变。将2级资质安装塔机的最大型号提高到4000KNM,将3级资质安装塔机的最大型号提高到1600KNM。根据目前国内各生产厂家提供的塔机型谱表显示,1600KNM以下的塔机结构构造、安装工艺以及施工领域具有较多共同特征,所需要的安装能力比较接近;1600KNM以上至4000KN.M以下的塔机结构构造、安装工艺和施工领域较为复杂,对安装队伍的作业能力和安装企业的管理能力、技术能力和经济实力要求较高,可以设为一个档次。4000KNM以上的塔机安装要求更高,可以以1级资质标准进行要求。
2、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关于资质晋级的规定,放宽取证政策。建议取消“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3级)核定”(第十二条)的限制,以企业实际能力作为考核依据而不是以资历作为考核依据。如果新设立企业在成立之初就按照专业化的标准进行投入,只要满足实际安装能力的要求,就应该给与发放相应的资质证。同时修改3年年审合格才能晋级的规定,将3年改为1年,以适应现代社会快节奏发展的需要。
普遍发放高等级资质证书,能够缓解市场客观存在的矛盾,将所有的安装企业纳入到政府监管范围内,有助于最终彻底消除资质挂靠现象,使资质管理办法作为一项公共政策,起到其应有的作用。
3、组织研究安装企业人力资源构成特征,制定符合实际作业需要的人才备案要求;建议减少或取消对企业中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在数量上的强制规定,强化对基层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数、能力和资历的要求,加强现场管理。重新核定对高层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
4、提高各级安装资质单位注册资金的要求,以提高社会化以后作业单位对责任事故的赔付能力。建议3级资质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00万元;2级资质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1级资质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5、修改《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关于企业近5年来的业绩要求,建议可补充为:需要申请1级资质(或2级资质)的企业,可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超过资质等级设备试安装申请”同时提交规范的安装或拆卸方案交建设部门备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规定数量的该级别型号塔机安拆任务后,经检查无质量及安全缺陷,可以作为具备安装能力的证明之一,在资质晋升时作为依据。
6、建议取消对于项目经理的要求,增加”机械工程师”“机械监理师”和“机械管理员”的规定。
7、建议考虑对专业机械租赁企业的拆装资质增添相应的标准。
8、建议由建设部统一制定实施细则,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实施细则应标明申请办证程序、指定受理机构、规定办理完结时间等内容。对不作为的行为应明确处罚办法。
在新型的工程承揽模式下,国有建筑企业纷纷改制,原来的大而全、小而全的国有施工企业逐步被股份制、有限责任公司所代替,企业自主权得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