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租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3293 次点击
随着全国各地电力工程项目的不断开工,各电建企业之间,电建企业和专业机械租赁公司之间的机械租赁行为也随之增多。电建企业作为工程建设单位,为了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或者从设备转场运输的经济性出发考虑,通常会考虑外租部分机械设备以满足施工需求,在外租的这部分机械中,又以外租起重机械为多数。结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92号令,以下简称《安规》,自2007年6月1日起执行),本文站在承租方的立场上,指出在租赁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作为承租方,在租赁开始之前,首先需要了解出租方的资质证明。在国内某些地区,机械租赁行业需要办理特别的租赁许可证,如北京市,但是多数地方没有这个限制。在非专业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应该有机械出租或租赁项目的许可说明。这个资格文件可以在双方开始接触的前期要求对方以传真的形式加以验证。如果需要出租方负责安拆的,还要查看其是否有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拆资格证件。
《安规》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二、现场查验。在基本的租赁意向确定之后,就需要对所要租赁的机械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在此环节中,结合在前期接触中积累的有关信息,如所租赁机械的生产厂家,出厂时间,工程经历等,可以对所要租赁的机械有一个感性的认识。同时可实地对机况和技术性能进行查看和检查,可以做到心中有数,为下一步的合同谈判打好基础。在现场查验过程中,可以要求出租方出示所要租赁的起重机械在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过使用登记注册的登记文件,以及出租方为该起重机械建立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如果缺少安全技术档案的,必须要求出租方在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之前予以补齐,否则,承租方将有可能受到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安规》第十七条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到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安规》第二十一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安规》第二十四条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五)项规定,在承租使用期间对起重机械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记录,对承租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安规》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2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合同谈判。尽可能规范和详细合同条款,可以有效避免后期合同争议,即使发生争议时,也可以占据主动权。在合同的谈判中,至少需要明确以下基本内容:
(一)设备租赁地点和租赁方式。是单独租赁设备还是出租方负责配备操作人员?因为起重机械的特殊性,现在的租赁基本上是连人带机一起租赁,只有操作相对简单如施工升降机、小吨位塔吊等采用单独租赁设备的方式出租。
(二)设备名称和详细性能。对出租的机械如塔吊等,需要明确使用高度,臂长,最大起重量,附着层数及附着件的配置,配重和电缆是否包含在设备之内等,可以要求附性能表。
(三)租期和租金。出于设备转运的责任和利益,出租方有时会有最低租赁期限的要求,因此要求承租方预估租期要实事求是,力求准确,不要随意夸大租期。虽然较长的租期能有机会取得较低的月租金,但是夸大租期往往会给租赁后期带来合同纠纷,而且如此作法也是和合同签订的诚信原则相悖的。
(四)起始租赁时间计算。一般起始计租时间以负荷试验后具备使用条件开始计算,但是如果安拆由承租方负责时,出租方有时也会提出以设备到货后加上合理的安装工期———如10天后开始计租。
(五)运行时间计算。一般塔机租赁以包月为主,大型履带式起重机由于其特殊性,出租方会有每月固定工作时间要求,如每月工作不超过300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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