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6790 次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考核工作包括考试、审核、发证和复审。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组织实施。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其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由地方各级发证部门按照具体发证范围确定考试机构。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考试方式、内容、要求、作业级别、项目及范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执行。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五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二)具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固定场所;
(三)具有满足与所承担考试项目相适应的设备及设施;
(四)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监考、考评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制度、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应急预案等各项规章制度,并且有效实施。本条第(二)、(三)项可以租赁。
第六条考试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材料;
(二)组织实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
(三)公布、通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四)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管理档案;
(五)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并且协助发放《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六)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七)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考试相关统计报表;
(八)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及各级发证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各级发证部门确定的考试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要求
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程序包括考试报名、申请材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定与通知。
第十条报名参加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的人员,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见附件1,1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
(三)1寸正面免冠照片(2张);
(四)毕业证书(复印件)或者学历证明(1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由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明确申请人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所申请考核作业项目的需要,经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有3个月以上申请项目的实习经历。
第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材料的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按时参加考试;对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请人及时补正材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要求的理由。
第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根据各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命题。
第十三条考试机构按照公布的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组织考试。需要更改考试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30日公布,并通知已申请考试的人员。
考试组织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考试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质量。
第十四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将考试结果报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发证部门并且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表》、考试试卷、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存档。
第十七条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个人凭考试结果通知单和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
参加国家质检总局确定的考试机构统一考试的,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合格人员向设备所在地的省级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第十八条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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