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察体制的探讨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5324 次点击
我们所说的“安全生产”,目前可包含职业安全、交通安全(包括道路、铁路、航运、航空等)、煤矿和矿山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防爆电气等,还有核设施)、消防安全、爆炸危险性物品安全等。按其工作对象,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人为对象,即职业安全,是以职业者为对象,以提供从事社会工作的各种职业者的个人保护和防止周围环境(如尘、毒)对职业者的损害为出发点,目的是保护职业者的人身安全;其他都是以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设施、设备、环境为对象,以防止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巨大损失和社会重大影响为出发点,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
世界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都制定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设立专门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我国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在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了有关法律、法规,并设立各种机构、部门进行监督管理。近一段时期以来,一些重大事故的发生,引起了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做出许多重要指示,国务院也给予部署,各地也积极行动起来,对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有一个很大的推动。目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有了一些变动,进一步加强了综合管理机构的职能。但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监察机制,有效地遏制事故的发生,还必须对“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在认识上、具体做法上有所突破和创新。要分析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监察体制的状况,并参照世界有关国家的现行做法,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1998年以来的政府机构改革,一些专门安全监察机构发生了某些变化。变化较大的有职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煤矿安全,并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这些矛盾的产生,有的是机构设置、职能交叉问题,但重要的还是认识问题。
一、安全监察工作应以专门安全监察机构为主
一些人认为要搞好“安全生产”,就必须强调综合部门的作用,统一进行监察,这不现实,也和世界通行做法不符。由于“安全生产”涉及到许多领域,包括各个方面,并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必须设立专门机构,并以监察的对象来进行设置。就是在这次机构改革前,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劳动部门,其内也是设立了一些专门机构,如职业安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矿山安全等机构,并各自行使职能,其业务工作也互不干预。虽然当时在原劳动部内,也设立了一个安全生产管理局,意图为全国“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但由于其地位限制,并没有真正起到希望起到的作用。因此,建立怎样的专门机构,赋予什么样的职能和责任,专门安全监察机构与综合监督管理机构的关系,必须明确。至于这些机构是为独立的行政部门或归属哪一个政府部门,并不十分重要。世界上一些国家,对“安全生产”的监察,都设有专门机构,有的国家也归属在各个不同政府部门或各自单独设置,都在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履行职责,一般不设综合的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在专门监察机构设置时,必须考虑到某一个监察对象是否影响到全社会,或只在某一领域。对牵涉到所有部门的监察对象,如职业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道路安全、消防安全、危险性物品安全等,应设立跨部门、跨行业的独立的监察部门;对只影响到某一部门或某一个特殊行业,如煤矿安全、铁路安全、航运、航空等,也可设立带有行业监督管理性质的部门。
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设立一个综合机构来综合监督管理“安全生产”是需要的,但这样的综合监督管理机构,不应该既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又从事一些具体的工作,既包括对其他领域的综合管理,又要包括一个具体专门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而应该是一个高层次的监督管理机构,能代表国务院和各地政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工作,其职责是协调、监督,包括监督各“安全生产”专门监察机构的工作,安排一些大的“安全生产”活动等。
在这里,还必须指出,因“安全工作”的特殊性,重要性,而常常与生产、社会活动产生矛盾。一些行业、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往往忽视安全,如不按规定给职工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作业环境,在产品上忽视安全质量等等。因此,在设立“安全生产”监察监督管理机构,包括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时,必须考虑其独立性。
二、“安全生产”的监察必须以强化日常监察为主
要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化专门机构的日常监察。各专门安全监察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所赋予的职责,做好日常的监察工作,包括实行许可准入制度、定期检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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