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工作体系初探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0738 次点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经济运行安全,确保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构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工作体系是今后一个时期做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工作体系主要包括:起重机械法规体系、制度保障体系、动态监管体系、安全责任体系、应急救援体系、社会资源支持体系、安全评价体系等。其中:法规标准体系和制度保障体系是实行依法监管的依据,动态监管体系是实现有效监管的途径,安全责任体系是促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目标实现的重要保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可为建筑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社会资源支持体系可以为建筑起重机械提供全方位支撑,安全评价体系可以对建筑起重机械科学监管效果作出判断,为建立起重机械使用监管的改进、完善提供指导。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法规体系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法规,是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安全性能、安全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等的规定与要求,是实现依法监管的依据,是完善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法规和标准体系的实际情况。需建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安全技术规范为主要内容、以技术标准为基础”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法规标准体系。
我国建筑起重机械法规体系的结构可以分成A、B、C、D、E等5个层次,各层次法规由A至E,文件的数量逐级增加,应呈金字塔状,由E至A,法律效力逐级降低。
A层次:法律;B层次:行政法规;C层次:部门规章(如果仅针对有相应立法权限的地方,该层次还包括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D层次: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和规范性文件:E层次:技术标准。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法规体系的建设需要解决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法律为总纲,调整建筑起重机械安全各层次法规关系,明确各层次法规的效力,解决各层次法规的法律地位问题;二是以条例为依据,解决安全监督制度的建立问题;三是以规章为管理要求解决安全监管工作程序问题;四是以安全技术观范为准则,解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性能基本要求问题;五是以标准为基础,解决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基础支持问题。
为此,要争取全国人大的支持,以进一步加快《特种设备安全法》的立法工作,积极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完善工作,同时加紧建筑起重机械法规规章规范以及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随着我国加入WIO,为了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适应国际贸易的需要,提高我国起重机械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应参考国际标准制定我国的标准。我国的起重机械标准体系尽管在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仍将以产品标准为主,但在产品标准中将增加安全、卫生、产品性能等方面的要求,使标准从生产型标准向贸易型标准过渡,以满足加入WIO后市场及贸易的需求;并且将逐渐增加安全、管理等方面的标准,使我国的起重机械标准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
要积极推进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立法的改革创新,加快立法进程,形成国家与地方、部门与行业法律法规相互呼应、互为补充、较为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管理法规体系。在立法中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技术机构和专家的作用。
2建筑起重机械制度保障体系
要推进十项管理制度的落实,即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制度,安装(拆卸)告知制度,使用登记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装拆卸单位资质许可及安全许可制度,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制度,安装验收及检验检测制度,维护保养制度,报废制度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2.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制度
是针对产权单位所设立的一机一号终身编号制度。产权单位应当选购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合格产品。对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
2.2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制度
是针对安拆单位所设立的,属于告知性备案。安装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严把审核关。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等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
2.3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制度
是针对使用单位所设立的,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使用登记证的制度。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提交给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经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准予登记并给起重机械发登记牌,登记标志置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