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知识问答(四)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8565 次点击
61、根据用户要求,若选择境外企业制造的压力容器承压部件(如专有的液位计、视镜、特种膨胀节等),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无法取得新的许可。
答:压力容器承压部件无须取得制造许可证,其质量由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负责。
62、2004年1月1日以后,企业现行的质保手册等文件是否要随着许可条件的生效进行修改、更版?
答:应修改,但可以有一个过渡期。
63、许可办法第五十四条(三)的情况下:容器由制造企业设计时,进行备案。容器由其它单位设计时,制造企业是否需要备案?
答:由制造企业备案。
64、原已获得AR1级资格且包含新规定的A1、A2,新规定实施时,AR1是否继续生效?
答:原AR1的范围继续有效。
65、冷却排管的联箱直径大于150mm时,是否列入管理办法(许可条件第十六条)?
答:暂不列入。
66、有的工作(如承压部件或热处理等)需进行委托分包,分包方的级别是否专指分包产品级别?
答:是。
67、关于球壳Φ1800封头是否含椭圆封头?
答:是。
68、第22页第十九条中所指的焊工合格项次指每个焊工均需具备的还是企业总共需具备的最少数量?
答:是企业总共需具备的最少数量。
69、第24页第二十三条(一款)如果仅生产B2级400升以上焊接气瓶,按标准不需做爆破试验,是否还需具备爆破试验自动记录设备?
答:不需具备。
70、第42页(五)款是否仅指移动式压力容器用钢板?
答:是,原文印刷错误。
71、国家对无损检测公司的数量有何规定?今后政府职能部门(锅检所)还履行这些职责吗?
答:无限制,唯条件论。锅检所不能履行无损检测公司的职责。
72、《许可条件》中第四章的标题“质量管理体系……”而其中第207条第(二)款中“……并明确其对质保体系的建立……”,第28条的标题又是“质量体系表”,为什么同一个文件用词都不一致?三个词语有何异同?
答:用词不一致,但意义一样。
73、《许可条件》第17条中明确的八大质控系统与300号文相比删去了计量、设备、标准化责任人员,是否意味着今后这几个责任人可不单独设立了?为什么300号文和本《许可条件》都对“质量管理”不作为一个系统并设立责任人员?另外该第17条中压力试验和最终检验质控系统责任人可否由一个人兼任?
答:可不单独设立。
74、“质量管理”是一个总的概念,由质量保证工程师总负责。
答:不能。
75、“容规”中第2条第四款“螺旋板换热器”目前国家没有设计规定,此产品的设计、仅能参照GB150及按企标进行,是否要到检疫总局备案?
答:不需要,但“螺旋板换热器”的容积按照外圆柱体计算。
76、《制造许可条件》中第三十九条:(一)款中“制订计量管理规定,保证仪器、仪表、工具等在计量有效期内使用”如何理解?例如:焊机上的电流、电压表,焊干箱上的温度显示器,滚板机上的压力表、电流、电压表等等是否都要拆下来送到有资格的计量所检验?还是企业自己制订校准准则、自行校准?
答:有能力的企业可以自行校准。
77、《许可条件》第31条以及其他规定中,是否意味着封头、锻件、膨胀节等主要受压件的分包单位必须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是否也必须进行锅检所的监检并出证书?是否允许省级监察机构硬性规定必须经过监检?
答:锻件、膨胀节等主要受压件的分包单位不必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不用经过监检。
78、A1级是否覆盖A2级?
答:不覆盖。
79、《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境内企业的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那么压力容器的现场焊接(在外省)和球罐组焊(在外省)是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授权还是由压力容器或球罐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部门授权?
答:压力容器或球罐使用单位所在地的省级部门授权。
80、压力容器的安装是否执行本《办法》?
答: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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