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操作 塔吊机毁人亡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3873 次点击
一、事故情况
1995年6月20日21点45分,某建筑公司12建筑队在怡采三区4号住宅楼工地施工中,一台正在吊运混凝土作业的35米高的QTK25塔式起重机,当操作者将原混凝土吊运每次一盘一吊改为两盘一吊时,这台起重机突然向北倾翻,操作者罗某从塔吊驾驶室内摔出,头部受伤严重,经急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3时死亡。这起事故还造成价值25万元的设备报废。
该机操作者是一名无证的农民工,本人又缺乏塔吊作业的基础知识,安排这名人员操作塔吊是不合适的。当天罗某接班后就和大家说:“咱们得快干,提前完活,好早点回去休息。”于是就擅自改变操作规定的应一盘一吊改为两盘一吊,使起重量由836公斤上升为1672公斤。该机臂长25米,当小车在臂的末端时允许载重量为800公斤,发生事故时,塔吊受力点位于臂的22米处,根据应用力的平移法则,在该水平点臂的起重性能曲线允许最大起重量为1168公斤,违章作业后实超载量达43.15%。在起重当时,信号工虽已发现塔吊小车向外滑行,即吹哨通知操作者停车,但在刹那间,悲剧发生了。
又该建筑队对这台塔吊未建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在塔吊从另一工地移来时,任意使用无《安全认可证》人员违法拆、装,其结果造成该塔吊的力矩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变幅限制器、行走限制器等安全装置全部失灵,又路基、路轨、保险等也都不符合安全要求。
二、评析
面对这台隐患严重、操作者无知蛮干的塔吊,如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倒是一件奇怪的事。发生了重大恶性事故,这是一件正常的事。究竟应当如何来管理好起重设备和选用好起重设备作业人员,对策有二:一是物的不安全状态要把好关,要使用合格经检验的特种起重设备。二是人的不安全行为,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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