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知识问答(1)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5147 次点击
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含义是什么?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基本含义是,各级质监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使用和检验检测环节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对违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和行政处罚,维护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秩序,确保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共有哪几类?
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共分为七类。分别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
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分为几个层次?
答: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法律。安全生产法和产品质量法等。
2.行政法规。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3.部门规章。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如国家质检总局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等。
4.规范性文件。如国家局以文件形式下发的《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
5.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哪几方面的工作?
答: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7方面的工作。
1.在用特种设备应办理注册登记,报废应办理注销手续;
2.建立完善的特种设备技术档案;
3.特种设备管理和作业人员应做到持证上岗;
4.在用特种设备应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5.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处理;
6.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
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注册登记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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