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号文件第十七条中的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中人员是否可以相互兼任?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50843 次点击
194号文件第十七条中的压力容器质保体系中人员是否可以相互兼任?(一人兼二、三职)
一般不可以相互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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