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条件》第六条规定是否可理解为“主体制造”不得分包?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46245 次点击
《许可条件》第六条规定是否可理解为“主体制造”不得分包?是。
第五条规定,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对球罐的上述分包协议是否也应备案?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仅限无损检测、热处理或理化检验的分包(含球罐的上述分包),其他分包协议无须备案。
第五条规定,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如“A2级许可证企业具备额定能力不小于30mm的卷板机”是否可认为“A2级许可企业不得分包钢板卷制”?具备条件和分包具体制造是两个概念,A2级许可企业如卷制30mm以上的钢板还得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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