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定型设计需要经过哪些单位审批?审批工作如何进行?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3031 次点击
根据国务院1982年颁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规定,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批准;非全国性的锅炉定型设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和劳动局(厅)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批准。
锅炉定型设计的审批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机械系统全国性的定型设计,审批时应先由制造单位(或联合设计的主要负责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全部资料报机械部和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由机械部或机械部委托的单位负责召开设计审查会,审查会应有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的代表参加;制造单位需要修改设计时,应将修改部分报机械部及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审批;机械部审批后,在设计总图标题栏的上方加审批标记或字样,由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复核,并在总图标题栏的上方加审批标记。
(2)非机械系统全国性锅炉定型设计审批参照机械系统全国性锅炉定型设计审批程序进行,审查会应有机械部的代表参加。
(3)对于除上述两条规定范围以外的锅炉设计,其审批程序如下:锅炉设计单位是制造单位时,制造单位应将书面申请和全部资料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批;设计单位不是制造单位时,应由承制单位先行审核,再由承制单位和设计单位分别将书面申请和设计资料报设计单位的省级主管部门和承制单位所在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接到申请后,一般于两星期内向设计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修改设计后,将修改部分分别送交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省、市、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审查;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审批设计,并在锅炉总图标题栏的上方加审批标记后,由制造单位将此图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办理审批手续,监察处在总图标题栏的上方加审批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