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材料,是否必须具有质量证明书?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5708 次点击
锅炉压力容器材料的质量和规格,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质量,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提供质量证明书(原件)。质量证明书的内容必须填写齐全,并经生产单位质量检验部门盖章确认。材料生产单位应按相应标准的规定,在材料的指定部位或其他明显的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无材料质量证明书的钢板,不能用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如果钢板上确认有钢板生产单位的原始标记,在请钢材生产单位补发材料质量证明书后,按规定的要求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对所用的材料,在投产前应认真核对质量证明文件,并核对炉批号和材料牌号的标记。在下述情况下,还应对材料进行复验:
(1)用于制造第三类压力容器的材料必须复验。复验内容至少应包括每批材料的力学性能和弯曲性能,每个炉号的化学成分。
(2)用于制造第一、二类压力容器的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复验,缺少的项目应补齐:质量证明书内容项目不全;制造单位对材料的性能和化学成分有怀疑时;设计图样上有要求的;用户要求增加的项目。
用于制造锅炉的钢材,锅炉制造厂应按有关标准进行复验,合格后才能投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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