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容器的对接焊缝在哪些情况下必须进行全部射线?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8534 次点击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对接接头的对接焊缝,必须进行全部射线或超声波探伤:
(1)GB150(钢制压力容器》中规定进行全部射线或超声波探伤的;
(2)第三类压力容器;
(3)设计压力大于等于5MPa的;
(4)第二类压力容器中易燃介质的反应压力容器和储存压力容器;
(5)设计压力大于等于0.6MPa的管壳式余热锅炉;
(6)钛制压力容器;
(7)设计选用焊缝系数为1.0的;
(8)不开设检查孔的;
(9)公称直径大于等于250mm接管的对接焊接接头;
(10)选用电渣焊的;
(11)用户要求全部探伤的;
(12)介质为易燃或毒性程度为极度、高度、中度危害的、或采用气压试验的、或设计压力大于等于1.6MPa的铝、铜制压力容器。
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其他压力容器,其对接接头的对接焊缝应做局部探伤检查。探伤方法按图样规定,探伤检查部位由制造单位检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选定。检查长度不得少于各条焊缝长度的20%,且不小于250mm。对所有的T型连接部位,以及拼接封头(管板)的对接接头,必须进行射线探伤。经过局部射线探伤或超声波探伤的焊接接头,若在探伤部位发现超标缺陷时,则应进行不少于该条焊缝长度10%的补充探伤,如仍不合格,则应对该条焊缝全部探伤。
压力容器的对接接头进行全部或局部探伤,采用射线和超声波两种探伤方法进行时,其质量要求,按各自标准均合格的,方可认为探伤合格。
(1)对接焊缝的射线探伤,应按GB3323《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的规定执行。全部射线探伤的压力容器对接焊缝Ⅱ级合格;局部射线探伤的压力容器对接焊缝Ⅲ级合格,但不得有未焊透缺陷。
(2)对接接头的超声波探伤,应按JB4730《压力容器无损检测》的规定执行。全部超声波探伤的压力容器对接焊缝Ⅰ级合格,局部超声波探伤的压力容器对接焊缝Ⅱ级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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