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对长输管道的管理(五)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5292 次点击
五、事故
在管道和碳氢化合物加工厂的建设、运行或废置过程中发生导致人身伤亡、着火、爆炸、油料泄露、管道断裂或别的管道失效和管道故障,公司必须立即向能源局报告。能源局专门开通了一条24h的事故报告电话,随时接收和处理事故信息。
由于加拿大《运输事故调查与安全局法》、加拿大《劳动规范》将管道和碳氢化合物加工厂在投产后发生的事故调查权划归到加拿大运输事故调查与安全局管辖,对于管道和碳氢化合物加工厂在运行时发生的事故要直接报告给运输事故调查与安全局(但也要报告能源局)。但对于少量气体泄露、溢油事故或其他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运输事故调查与安全局通常不进行调查,而由能源局负责,但需要由公司直接向运输事故调查与安全局提供事故的初步报告和详细报告。如果运输事故调查与安全局决定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则不允许能源局进行调查。但是,运输事故调查与安全局进行事故调查仅仅从查找事故原因和相关因素方面进行,不对事故单位是否违反能源局的规定规则方面进行调查。因此,在运行事故发生时,能源局仍可以从事故本身是否违反它的规则、是否要采取管理方面的改进行动方面来进行调查。但这种调查不是法定性质的。对于管道和碳氢化合物加工厂在建设和废置过程中发生的事故,则完全由能源局负责。
运输事故调查与安全局完成事故调查后,针对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消除或减少安全隐患的建议。能源局根据建议做出改进工作的计划,并采取相对应的管理行动。
在管道和碳氢化合物加工厂发生的任何事故,事故单位都要向能源局检查官报告。检查官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决定是否要求公司进一步上报初步或详细书面报告。对于少量气体泄露或油溢事故,管道公司只简单报告。发生涉及人员受重伤或大量介质泄露,则需要详细事故报告。凡需提交事故详细报告的,报告应在发生事故30天内报到能源局。如果一个重大事故暴露出公司管理安全的做法或安全设施有较大缺陷,或再次发生同样事故,能源局和管道公司会召开很多次会议研究解决方案。直到防止以后类似事故发生的切实改正措施被采取后,事故才能最后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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