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对长输管道的管理(四)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9099 次点击
四、对碳氢化合物加工厂的管理(包括压力管道系统)
当管道公司或其他单位提出建造碳氢化合物加工厂申请时,公司要向能源局提交设计、技术规程、有关管理项目、程序、手册、工艺、措施、计划或文件等资料。如果在碳氢化合物加工厂规则中没有对设计、技术规程、有关管理项目、程序、手册、工艺、措施、计划或文件提出相应标准要求,这些文件必须上报能源局批准。如果这些文件能够提供与加拿大标准等同效果,或提供足够的对人身安全、财产和环境保护方面的保证,则能源局将批准这些文件。
管道公司还要按有关规定建立加工厂设计、建造、运行和废置等方面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项目。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项目要包括管理方针、设计控制、材料控制、检验试验和程序、建造、安全生产作业、标准工作指导、文件控制、不符合情况控制、培训、质量管理与记录、内部审查等内容。
加工厂建设期间,管道公司或管道公司聘任的独立于承建单位的检验代理机构要对建造过程进行监督检验,以确保满足规则要求和能源局发放证书规定的期限和条件要求,保证施工质量。
检验工作规定由具有丰富检验和专业技术、经过培训的检验人员进行。加工厂建成后,需要做整个工厂装置的压力试验,压力试验要在管道公司或由公司指定的独立于任何制造安装设备的检验代理机构监督下进行。
在加工厂运行期间,公司要对加工厂进行审查和定期检验。审查由管道公司或能源局检查官负责进行。审查后要对不符合情况、改进行动或改进计划形成材料报出。定期检验由公司或由公司聘任的检验机构负责。由于加工厂内的设备多为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为了确保这些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安全,加拿大《职业安全与卫生规则》要求管道公司设立检验人员,由这些人员承担加工厂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但这些检验人员必须是由工厂所在地的省法律认可的有资格的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检验师,或是那些参加NBBI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师考试合格并成为授权检验师的人员。公司也可以遵从省级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系统所有权和使用方面的法律,雇用工厂所在地省授权检验机构的检验师承担有关检验工作。
在发生导致加工厂不能安全运行的危险时,公司必须立即通知能源局,并按能源局检查官要求向能源局提供这种危险的评定报告,包括原因、可能持续时间、潜在冲击、拟议的纠正计划、修理和防止将来失效的措施等。
在整个工厂暂停超过24h,或正常的操作停止7天以上的情况,公司要尽早通知能源局和加工厂所在省有关管理机构关于公司暂停加工厂的决定。并向这两个部门报告运行暂停的详细情况、暂停原因、暂停时间、暂停对工厂产量、安全和环境的影响等。如果公司停止加工厂生产12个月及以上,公司必须通知能源局。同样,如果公司将停止生产12个月及以上的加工厂重新启动,公司也必须通知能源局。
为了确保工程、安全和环境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加拿大能源局与加拿大人力资源部(劳动部)签有协议,由能源局检查官同时担任人力资源部(劳动部)职业安全与卫生安全官员。从1987年起开始负责实施加拿大《劳动规范》第二卷,对管道建设和运行现场工人的职业健康与安全情况进行检查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