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对长输管道的管理(三)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8336 次点击
三、管道使用管理与检验
(一)使用管理一般性要求
任何运营长输管道的公司都要取得能源局的批准证书。正式开始传输碳氢化合物或其他商品的管道运营前,管道公司要建立管道使用监控系统和工作记录管理系统,要制定管道的运行与维护手册。这个运行与维护手册应提供有关促进安全、保护环境和提高效率等方面的信息和程序,并在能源局认为有必要时上报能源局。公司还要定期审查和不断完善这个手册。管道公司必须制定保护管道、公众和环境的监督项目。管道公司还必须制定和贯彻参与、管理、减轻和发现在建设、运行和紧急情况下,对危险条件的管道进行管理的安全项目。
如果一部分管道的位置等级换到高一级位置,并有更强的位置系数,公司必须在改动前6个月上报改变计划;如果公司拟改变管道中介质,或增加管道操作压力,公司也要事先向能源局提交申请。这两种改变只有经能源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定期审查与检验要求
能源局要对管道公司进行定期审查和检查。定期审查项目包括管道控制系统审查、安全项目审查和环境保护项目审查。主要审查工艺、记录、运行和维护手册、紧急情况程序、安全训练项目、检验、维护和训练记录以及公司其他管理文件等。通过这些资料的审查,可以发现管道公司是否遵循有关法律法规,是否重视安全问题。能源局检查官在审查结束后,要向管道公司出具审查文件,审查文件必须包括任何发现的问题和要求管道公司采取的改正行动。在能源局管辖下的公司,每2~4年要被审查一次。审查也可以单独针对某项特殊的运行问题。
在管道检验方面,能源局要求管道公司对管道进行有关检验、试验或评定。在检验时,如果管道公司发现管道缺陷水平超过加拿大标准CSAZ662允许的范围,公司应记载这些缺陷,以及这些缺陷可能造成的后果、拟采取的改正措施等,并在能源局认为必要时上报能源局。除管道公司自行检查检验或委托其他机构检验外,能源局检查官也定期对管线、加压站设备、阀门系统等进行检查检验。发现问题时,检查官有权下达命令要求公司停止危险活动,或采取措施保证人员、财产和环境安全。如果有必要,能源局也可以命令公司修理、重建或更改部分管道,也可以要求那部分管道不被使用,或有条件使用。
(三)维护与修理
维护与修理工作可由管道公司进行,也可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如果管道公司与他人签订管道维修合同,这个公司必须告诉与之签订合同的维修者下述情况与要求:
(1)有关管道维修的特殊条件;
(2)所有有关维修的特殊安全做法及要求;
(3)采取所有合理的步骤确保维修活动符合已制定的手册要求。
同时,管道公司要指定人员监督维修活动,制止维修现场发生的不安全行为。在对检验发现的超标缺陷修理时,除非没有其他替代方案,否则不得对碳当量等于或大于0.50%的承载液体的管道实施焊接。一旦实施这种焊接,只能是临时性焊接,不能永久性使用,并尽早予以更换。如果作为永久性使用,管道公司必须将焊接规范、焊接工艺试验结果和修理工艺报能源局批准。
(四)对管道的其他管理要求
如果公司拟暂停全部或部分管道12个月或更长时间,或已经保持停运状态12个月或更长时间,则公司要向能源局提出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停运理由和为停运所采取的措施。
如果公司拟重新启运已停运12个月或更长时间的管道,公司须向能源局提出申请。申请须包括启运理由和为启运所采取的措施。
未经能源局批准,管道公司不得卖出、转让或出租全部或部分管道;不得从别的公司买或租管道;不得与别的公司签订合并/兼并协议;不得废置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