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对长输管道的管理(一)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7893 次点击
一、概述
能源局管理的管道主要是用来传输油、气或其他商品,连接两省或多个省的长距离管道系统。那些全部位于加拿大某省境内,且由那个省建设的管道,由省级相关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跨省和国际油气管道建设,任何超过40km的管道建设或其他能源局认为需要的业务,都要进行听证,听证通过后,由能源局批准,发放管道证书。建设长度少于40km的管道不需要发放管道证书。在决定管道项目是否建设前,能源局审查这个项目的经济、技术和财政金融方面的可行性,以及项目对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冲击影响。
除了管道外,能源局还对由联邦管理的、采用管道进行传输物料的运输公司所拥有和经营的、与商品输送作为一体的碳氢化合物加工厂拥有管辖权(加拿大最高法院批准)。过去这些设施一直在加拿大《陆地石油管道规则》的管辖下。由于这个规则以前对加工厂的管理内容不够广泛全面,能源局将碳氢化合物加工厂的管理从《陆地石油管道规则》管辖范围分离出来,单独制定了《碳氢化合物加工厂规则》(不适用油田设施)。这个规则在加工厂设计、建造、运营和废置方面对工程、安全和环境方面都做了有关规定。
为了切实贯彻加拿大《国家能源局法》和能源局管辖的有关规则,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能源局任命本部门很多技术官员担任管道检查官职务,从事对管道公司的监督检查工作。检查官可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检查在建、使用或废置的管道;检查管道两边30m距离的挖掘活动以及任何跨越管道、与管道平行或在管道下的任何设施;指导正在从事挖掘、建设或检验活动的公司或人员;检查及复制在有关图纸资料、记录或计算机系统中关于设计、建造、运行、维护或废弃管道的有关信息等。同时,能源局还授予了检查官可以下达制止危险命令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