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管辖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四)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6129 次点击
四、管道(Pipe,Pipeline,Piping,Pipe(Reticulation)
1.与锅炉、压力容器相连接的管道
“139法令”及其附属法规管辖蒸汽锅炉及非受火压力容器的连接管道及附属管件。
2.石油天然气管道
“302法令”及“石油(安全措施)管道输送石油规程1985”管辖下述管道:
(1)在石油产出设施、罐区、天然气加工装置、炼油厂、加油站(海运、铁路运输、卡车运输)、供应终端和其他卸装及接收点之间输送石油的管道;
(2)从天然气井的分离器出口到用户计量集成装置出口,包括到气体加工装置、计量和调节站出口之间的输气管道;
(3)在一个液化石油气系统中从第一级储罐调节阀到用户集装装置出口的分配管道。
但“302”法令及其附属法规不适用于:
(1)石油炼厂内和气体加工装置内的管道;
(2)工业装置、散户装置和供应站内的管道;
(3)从卸装点到每一个气体使用装置的管道。
3.工业管道
“501法令”、《石油开发法1974》、《直接销售法1993}管辖下述管道:
(1)石油炼厂内和气体加工装置内的管道;
(2)工业装置、散户装置和加油站内的管道;
(3)从卸装点到每一个气体使用装置的管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