蒸汽锅炉与非受火压力容器检验和试验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26330 次点击
实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制度。
(一)检验的分类
1.首次检验(InitialInspection)
对合格证书(CertificateofFitness)尚未颁发的“锅”或“容”,为了获得合格证书,在其安装后首次使用前,或对批准的安全工作压力已经改变的“锅”或“容”,均应由该设备的用户向检验师提出规定格式的书面安装申请。检验师应按相应的规程和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法定的首次检验,检验合格后,应对其颁发合格证书,且
(1)对蒸汽锅炉,首次检验还必须包括检验师认可的蒸汽条件下的运行试验和在批准的安全工作压力下安全阀的排放能力的校验试验。
(2)对非受火压力容器,首次检验还必须包括检验师认可的最大介质流量条件下的运行试验和在批准的安全工作压力下安全阀的排放能力的校验试验。
(3)每台“锅”或“容”在首次检验时均应按规定的压力进行水压试验。
2.管道安装检验
(1)所有管道和管件在现场装前均应经过2倍的与之相连的“锅”或“容”的批准的安全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如其已在制造厂水压试验合格,则上述现场安装前的水压试验压力可降为设计压力的1~1.5倍。
(2)当管道系统是用焊接方法进行安装时,应在焊接安装后经过2倍与之相连的“锅”与“容”批准的安全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并应当经过100%射线探伤。
3.定期巡查(PeriodicalVisitandInspection)
(1)每名蒸汽锅炉用户雇用的“巡查工程师”(VisitingEngineer)应至少每2周对蒸汽锅炉及其辅机进行一次巡视、检查。
(2)在“锅炉登记表”内登录如下内容:
①每次巡查时蒸汽锅炉的状况及其安全装置的有效性;
②当次巡查时锅炉需要修理的详细内容及修理完成日期;
③自上次巡查以来锅炉出现过的破坏及修复的详细情况。
(3)每月15日前向检验师提交一份关于其上个月的巡查报告,此报告的格式是由总检验师规定的。
(4)在检验师执行定期检验或其他检验时,用户应将该“锅炉登记表”交检验师查阅。
4.定期检验(Regular/PeriodicalInspection)
(1)每台“锅”或“容”在首次检验之后只要其仍在使用,均应在一定间隔期内由检验师按相应的规程、规范及标准的要求对其进行检验。
(2)定期检验的间隔期一般为15个月。在特殊情况下,由总检验师酌定,可批准延长该间隔期,但不得超36个月(与“合格证书”有效期限一致)。如因客观原因需推迟预定的定期检验,则没有总检验师的批准不得延长至超过预定检验期3个月,或不应超过“合格证书”有效期终止日。检验师应在定期检验前按规定格式给用户一份按“通知、合格证书与检验”规程所附的SeventhSchedule表A所示的“定期检验通知书”(NoticeofRegularInspection)。
(3)用户接到“锅”与“容”的“定期检验通知书”后,应做好所有的准备工作:必要的拆卸,用规定的方式脱开与蒸汽或介质的连接,全面吹扫、清理及必要的机具准备。当“定期检验通知书”要求用户负责人、工程师、蒸汽锅炉司炉检验时在场,则他们必须到场,且用户负责人应指示他的工程师和蒸汽锅炉司炉根据通知要求参加检验工作,并将“锅炉登记表”交检验师审查。如果准备工作未做好,检验师可以拒绝进行定期检验,并指定另一日期再进行定期检验。
(4)当用户不打算继续使用,或“锅”或“容”暂时不再运行时,则其在收到“定期检验通知书”后应立即通知检验师。如检验师在指定的检验日期前36小时未收到用户的这类通知,则用户仍有责任支付定期检验费用。在该“锅”或“容”恢复使用前,用户仍应向检验师提出书面通知,请求重新进行定期检验。
(5)每台“锅”或“容”在定期检验时均应进行彻底的内部检验(inspectedthoroughlyinternally)。如因结构原因不能彻底进行内部检验时,则应在每次定期检验后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每台蒸汽锅炉最多不超过7年必须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当水压试验不合格时,检验师应当报请总检验师对其批准的安全工作压力降低一个适当的值。
(6)定期检验后如发现“锅”或“容”存在缺陷,使其不符合“139法令”及相关规程的要求时,检验师应按规定格式发出“禁止使用通知书”(NoticeofProhibition),用户必须在通知指定的日期内将该类缺陷清除。如检验师发现缺陷将可能导致人身或财产的重大危险时,应发出“立即禁用通知书”(NoticeofImmediateProhibition),用户应立即执行。
5.补充检验(SupplementaryInspection)
每台蒸汽锅炉与非受火压力容器(产蒸汽)应在其首次检验和每次定期检验后3个月内由检验师对其进行一次补充检验。不在蒸汽压力下使用的非受火压力容器则可按总检验师指令进行此类补充检验。检验师应在补充检验前按“通知、合格证书与检验”规程所附的SeventhSchedule表B所示的规定格式向用户发出“补充检验通知书”(NoticeofSupplementaryInspection)。补充检验不收取检验费。6.专门检验(SpecialInspection)根据客户的要求,委托检验师对“锅”或“容”进行专门目的的专项检验、监督专项检验或水压试验即称为专门检验。这类检验不是法定检验。
7.深入检验(FurtherInspection)
为了确保“139法令”及依据其制定的规程的规定的实施,或根据其所作出的合法命令的执行,在检验师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锅”或“容”进行深入检验。当用户要求对“锅”或“容”的缺陷进行进一步检查和评定时,也可对其进行深入检验。
8.修理、改造后检验
每台“锅”或“容”在修理、改造或移动后均应经检验师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在经过任何影响“锅”或“容”强度的修理之后,均应对其进行1.5倍“批准的安全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如水压试验不合格,总检验师可将其批准的安全工作压力降低一个适当的值。
(二)检验记录、报告和证书
1.每台“锅”与“容”的首次检验后,检验师应编制和保持—份总检验师规定格式的完整记录,该记录应记载有关被检“锅”或“容”的状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全部详细情况。
2.继首次检验的任何一次“锅”与“容”的检验后,检验师均要将当次检验时“锅”或“容”的状况与首次检验记录内容作对照,同时做详细记载,并再注明自上次检验以来“锅”与“容”的任何变化。
3.专门检验仅按客户之要求提供一份检验报告,而不颁发“合格证书”。
4.所有水压试验合格后均应由检验师签字、颁发一份按“蒸汽锅炉与非受火压力容器规程”所附SixthSchedule”规定格式的水压试验证书(CertificateofHydrostaticTestofASteamBoiler/UnfiredPressureVessel)。
5.每台“锅”或“容”在首次检验及每次定期检验合格后,检验师均应对其颁发按“通知、合格证书与检验”规程所附SixthSchedule规定格式的“合格证书”(CertificateofFitnessSteamBoiler/CertificateofFitnessUnfiredPressureVessel),且检验师可根据检验情况再颁发一个指定其操作条件和适当限制的通知,如降低最大工作压力等。这种操作条件和适当限制应标注于“合格证书”上,同时检验师应将所有上述情况报告总检验师。用户应严格按此通知限定使用该被检设备。
当“锅”或“容”因修理需停运一段时间,则在修理完毕且经过检验师检验合格后,应由其颁发一份从该设备恢复运行之日起准许其运行的有效证书(CertificateOperative)。如果由于重大设备事故得知“锅”与“容”已被严重破坏或毁坏需进行大规模的修理时,用户必须将该“锅”与“容”的“合格证书”立即上交检验师,检验师应立即批准证书吊销或中止。当修理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检验师对该“锅”或“容”应颁发新的“合格证书”,或对被中止的“合格证书”予以更新。
6.对于蒸汽锅炉,用户负责人、巡查工程师、修理人员、检验师在每一次检验、修理、检验之后均应将详细情况登录到由用户保存的“锅炉登记表”(BoilerRegister)中,且上述人员均应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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