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检验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1702 次点击
一、新锅炉及压力容器在投入使用前的检验
(1)在新锅炉或压力容器(空气容器除外)安装完毕后至投入使用前,该锅炉或压力容器及其辅助设备须由委任检验师予以检验。
(2)每个新空气容器及其配件附件,在投人使用前,均须由委任检验师予以检验。
二、移装锅炉及蒸汽容器在投入使用前的检验
每个锅炉或蒸汽容器,在移装后至投入使用前,该锅炉或蒸汽容器连同其辅助设备,由委任检验师予以检验。
三、经大修或改造的锅炉及压力容器再次投入
使用前的检验
(1)经大修或改造的锅炉或蒸汽容器,连同其辅助设备,于再次投入使用前,须由委任检验师予以检验。
(2)经大修的每个空气容器,连同其配件及附件,于再次投入使用前,须由委任检验师予以检验。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
(1)以下锅炉、空气容器及蒸汽容器,检验周期为26个月:
①该锅炉由首次投入使用起计未满21年的;
②水管式锅炉,其锅筒及联箱的制造属熔焊式或固体锻造式且蒸发量不少于22t/h的;
③一组水管式锅炉中的锅炉,其锅筒及联箱的制造属熔焊接或固体锻造式,而在该组锅炉中,每个锅炉的蒸发量为不少于11t/h;全部锅炉的总蒸发量为不少于45t/h;
④属由长形及环形的熔焊接缝焊接而成的废热锅炉或热交换器的锅炉,或属熔焊接式制造的过热器的锅炉,并且该锅炉是化工厂或炼油厂内构成连续流式装置的主体部分;
⑤任何空气容器;
⑥任何蒸汽容器。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锅炉其检验周期为14个月。
(3)监督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向拥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周期为14个月的期间延长,但不得超过6个月:
①监督确信由于操作需要,不能停止锅炉及压力容器的操作;
②委任检验师已对操作中的该锅炉或压力容器做出检验,并确信在必须检验的期间过后,仍能继续安全操作。
(4)凡委任检验师或获授权人员认为从安全起见,需要对锅炉及压力容器进行检验,而检验比规定的检验周期提前进行的,他必须将此事实通知监督,而监督可在该证明书上做出批署,将检验周期缩短。
五、开口蒸汽罐的检验
(1)每当对供应蒸汽给开口蒸汽罐的锅炉进行检验时,该开口蒸汽罐须由锅炉检验师检验,以确保出口敞开和不受阻塞。
(2)每个开口蒸汽罐在投入使用前,均须由锅炉检验师进行检验。
六、蒸汽管和水管的水压试验
(1)任何用以输送、将会输送或可能输送受压下的油、蒸汽或水进入或离开锅炉、蒸汽容器或开口蒸汽罐的管道,被更换或被安装于锅炉、蒸汽容器或开口蒸汽罐的管道,须由锅炉检验师做水压试验。
(2)任何该类管道或任何该类管道的系统进行大修或大规模改建,在该管道或管道系统承受压力或再次承受压力前,须由锅炉检验师做水压试验。
七、检验报告(效能良好证明书)的发出
(1)锅炉的检验报告,只许由对受压下的锅炉做出检验的委任检验师签发,而该锅炉所受的压力将在检验报告(效能良好证明书)内指明为该锅炉的最高可使用压力。
(2)压力容器的检验报告,只许由对受压下的压力容器做出检验的委任检验师签发,而该压力容器所受的压力将在检验报告(效能良好证明书)内指明为该压力容器的最高可使用压力。
(3)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的每一部分或该项检验中的每一个试验,并非全由委任检验师做出,但委任检验师相信检验按规定做出,并对检验或试验结果满意的,则该委任的检验师可就该锅炉或压力容器发出检验报告(效能良好证明书)。但其他做出部分检验或做出某些试验的每名委任检验师,须将其所做出的检验或试验的详情,记入检验报告。
(4)委任检验师发出效能良好证明书时,须将该证明书的副本2份交付该锅炉或压力容器的拥有人,而该拥有人在副本交付他7天内,须将该副本交付监督。
当委任检验师拒绝发出效能良好证明书时,他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将其拒绝发出证明书的情况,以书面通知监督。
(5)锅炉或压力容器的拥有人,如认为委任检验师拒绝就锅炉或压力容器发出检验报告(效能良好证明书)令他难以接受,可于获检验师通知他拒绝发出证明书后7天内,向监督提出上诉。
在2002年,根据《条例》共进行了6444次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