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及压力容器监督的权力与豁免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1140 次点击
一、监督的权力
(1)在任何时间进入,以及如有需要,在警务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使用武力进入他知道或有理由相信是设有锅炉或压力容器的处所或地方,以确定其锅炉或压力容器或其辅助设备是否符合《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及其规例的要求。
(2)在任何时间检查、检验和试验任何锅炉或压力容器及其辅助设备。
(3)有权要求出示锅炉或压力容器证明书或其他文件,以及查阅、审查和复制锅炉或压力容器证明书或其他文件。
(4)需要时可以做出检验或研究,以确定是否根据条例来制定规例的条文。
二、监督在某些情况下禁止使用和操作锅炉或压力容器的权力
在下列情况下,监督可下令禁止使用和操作锅炉或压力容器:
(1)锅炉、压力容器或任何辅助设备,在操作上不安全或可能不安全。
(2)锅炉、压力容器或任何辅助设备,没有按照条例或没有按照监督根据条例所做的规定予以检验或试验。
(3)锅炉或压力容器正在超过最高可使用压力下操作。
(4)委任检验师在安全阀上所加的铅封曾遭他人破坏,或安全阀的定位曾遭他人改动。
监督在做出禁止继续使用和操作该锅炉或压力容器的决定时,可向其拥有人送达书面通知。
三、监督的豁免
(1)监督或获授权人员所做的任何事,如是为执行《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而真诚做出的,则不得使其个人承担任何诉讼、法律责任或要求。
(2)对于因为锅炉或压力容器及其辅助设备根据条例登记或接受检验或试验,或因为锅炉检验师、空气容器检验师依据条例或依据监督根据条例所做规定而做出的检验或试验,或因为其他人依据条例或为施行条例而对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修理或其他工作,或因为锅炉检验师、空气容器检验师或其他人根据条例做出任何事,或发出证明书或做出报告,政府或公职人员均无须负法律责任。
在2001年,锅炉压力容器科根据《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进行了6503次检查,发出警告通知4462份。
2002年,共发出4389次的警告及敦促改善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