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及压力容器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9986 次点击
一、锅炉及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
在香港,没有制定锅炉、压力容器设计与制造的相应标准,凡按照英国、美国、德国、日本、中国等可接受的锅炉及压力容标准设计、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均予认可使用。香港对锅炉、压力容器及其辅助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方面的有关的要求,通过《锅炉及压力容器规例》的条文加以规定,如对锅炉及压力容器、锅炉或压力容器的每一部分,以及锅炉或压力容器的辅助设备的每一部分,均须构造良好,材料具备足够强度和没有明显欠妥之处。对锅炉、蒸汽容器及空气容器的安全附件和辅助设备也有详细的规定。
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制造,也要求有由认可的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二、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装
香港没有对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安装单位提出资格要求,但要求对新装的锅炉及压力容器由委任检验师进行安装后和使用前的检验,并要求对安装过程中的焊工和焊接程序进行控制。
三、锅炉及压力容器的修理与改造
如对锅炉及压力容器进行大修及改造,须于再次投入使用前,由检验师进行检验。
四、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出售与出租
已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的拥有人如将该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出售或出租给任何人,须于出售或出租后7天内,将购买或租用该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的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及地址通知监督。已登记的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的拥有人须于地址更改后7天内,将地址更改情况通知监督。
五、免于监管的锅炉及压力容器
以下锅炉及压力容器可免于政府监管:
(1)属于国家的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
(2)纯粹供家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
(3)作为船只的固定设备一部分的锅炉、压力容器或开口蒸汽罐,不论该船只是否会用作或拟用作航行。
(4)纯粹为车辆提供动力的空气容器。
(5)监督授权人员在接到就豁免而做出的书面申请后,如相信《锅炉及压力容器条例》有任何条文不能合理地适用于某一锅炉或压力容器,可豁免该锅炉或压力容器受这一条文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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