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气钢瓶、石油气储罐、煤气及天然气储气包的监管(三)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0746 次点击
三、石油气罐车及石油气瓶车的管理
只有运载石油气瓶的专用车辆以及专用作石油气罐车的车辆,在获得许可证后,才可以运载石油气。
石油气罐车或石油气瓶车的车主须提出申请,用认可的表格连同与车辆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一齐送交气体安全监督,并将该车辆交气体安全督察检验。如符合条件,监督将发给许可证;如不符合要求,监督会拒绝就石油气罐车或石油气瓶车发给许可证。监督如拒绝发给许可证,须将通知书送达该车辆的车主,通知该车主有关拒绝发证事宜及拒绝发证的理由。
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即由发证之日或由许可证最后一次续期之Et起计满一年的前一天。另外,如车主易人,车辆已经报废或毁坏,以及许可证取消等,原许可证停止生效。
获发许可证的车主,在监督要求时,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出示该许可证,以便加添、更改或撤回、修改该许可证。在气体安全督察或警务人员要求时,车主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出示许可证,以供检查。监督可随时向石油气罐车及石油气瓶车车主送达通知,规定他在该通知书指明的地点及时间交出车辆,由气体安全督察进行检查。气体安全督察可就该车辆或该车辆的装备,亲自进行或请人进行他认为适当的检查、检验或试验。
运载石油气罐车或石油气瓶车的操作人员,必须是经过训练并有丰富实际经验以致有能力进行这项工作的人。
石油气罐车或石油气瓶车上,必须配备有标准和法规要求的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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