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游戏机的监督管理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26457 次点击
在香港,没有专门的非政府中介机构承担机动游戏机安全管理和检验工作。承担机动游戏机日常安全管理责任的是为机动游戏机拥有人雇用的、由机电工程署署长认可的主管人员。主管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在香港理工学院或任何工业学院取得机械、轮机、电机或电子工程的高级证书或高级文凭,具有不少于5年的有关实际经验,或由于其所具知识及有关实际经验,署长认为可胜任由主管人员执行的职责的人。主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确保机动游戏机的日常操作符合条例的规定。
在香港,承担机动游戏机测试工作的是由机动游戏机拥有人委任、由署长认可的检测员和有资格的人员。前者可为各类机动游艺机进行测试,后者仅可为儿童机动游戏机进行测试。二者须具备的条件主要区别如下:
检测员要求是:《工程师注册条例》所指的注册专业工程师,而且是有资格的机械、轮机、电机或电子工程师,及具有不少于3年的有关实际经验,或由于其所具知识及有关实际经验,署长认为可胜任检测员工作的人。检测员的主要职责是:受拥有人委任,在发出操作许可证前或定期检查期间,为机动游戏机做出专业及独立评核。
有资格人员要求是:在香港理工学院或任何工业学院取得机械、轮机、电机或电子工程的高级证书或高级文凭,及具有不少于5年的有关实际经验,或由于其所具知识及有关实际经验,署长认为可胜任检查工作的人。有资格人员的主要职责是:受拥有人的委任,在发出操作许可证前或定期检查期间,为儿童机动游戏机做出专业及独立评核。
条例规定机动游戏机拥有人在操作机动游戏机供公众使用前须获得署长批准并缴付注册费用。在使用机动游戏机过程中,应进行保养,使其安全。为使机动游戏机得到妥善保养,署长可规定机动游戏机拥有人对该机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改装;或立即进行修理或改装。前者费用由拥有人自行承担,后者费用作为拥有人拖欠政府的民事债项予以追讨。
一、监督管理运行机制
机动游戏机分为3类:原有机动游戏机、儿童机动游戏机和其他机动游戏机(规例生效后新安装的,除儿童机动游戏机以外的其他较大型机动游戏机)。对大型机动游戏机要求在投入使用前履行两方面的义务:一是安装前对设计进行审批;二是投入使用前应申领使用及操作许可证。对儿童机动游戏机只要求履行第二个义务。对原有机动游戏机要求拥有人须在指定日期前向机电工程署申报登记和呈交操作手册、保养手册及紧急事故手册等。条例生效后,所有在用机动游戏机拥有人应对其进行适当和定期保养(每12个月内应由检验员或有资格人员进行一次检验或测试)。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通知署长。
二、监督管理环节
(一)设计、制造与安装
有意安装机动游戏机的人须向署长呈交下列与设计有关的资料,在取得审批前不得进行任何安装工程:
(1)与该机有关的机械、设备及装备的设计与规格。
(2)拟采用的安装方法及工序。
(3)由署长规定的与该机有关的其他相关资料、图纸或计算结果。安装设计经过审批后,安装该机的人须按照该设计进行安装。中途若须更改,也须事先得到署长的批准。
在安装过程中,署长可在任何合理时间,进入正在安装机动游戏机的场所核实实际的安装与审批之设计是否有偏差,安装工程是否安全,并对机动游戏机的有关机械、设备及装置等进行检查。若不符合上述要求,署长可指示安装该机的人中止该部分的工程。
以上规定,对原有机动游戏机和儿童机动游戏机不适用。
(二)使用操作
除原有机动游戏机外,所有于法例生效后新安装的机动游戏机,在正式操作及让公众使用前,须获得署长的批准并就该项批准向署长交付注册费用。否则,不得操作该机。
申请大型及儿童机动游戏机的操作许可证手续如下:
1.大型机动游戏机操作许可证
机动游戏机装妥后,拥有人须委任独立检测员做全面的机械及安全检测。检测员如对测试结果感到满意,便可向署长提交测试报告,以便核证。
同时,拥有人须为下列有关未来操作及保养事宜做出安排:
(1)根据条例安排一名有资格的雇员申请成为该机之主管人员;
(2)呈交该机之操作手册、保养手册及紧急应变手册请署长审批。
当上述各项事宜完成后,拥有人可向署长提出书面申请。署长在审批过程中会派人到有关地点核实其检测报告、实际装置与批准设计是否有偏差。拯救装置、机械、安全装置等是否符合要求。符合要求,予以发证。
2.儿童机动游戏机操作许可证
申请儿童机动游戏机的审批较大型机动游戏机简单,因其无需就设计向署长申请批准。但当儿童机动游戏机安装完成后,拥有人也须委任独立检验员或有资格的人对该机进行检查,将检测报告呈交署长,并提出书面申请。署长审查和核实后,才予以发证。
3.操作人员的资格及审批
机动游戏机的操作人员包括检验员、有资格人员和主管人员。他们均需事先向机电工程署署长书面提出申请并取得署长的批准,方可执行职务。
(1)检验员:为机动游戏机拥有人所委任做测试工作之人士,在发出操作许可证前或于定期检查期间,为各类机动游戏机做出专业及独立之评核。检验员须为《工程师注册条例》所指定的注册专业工程师,并具有不少于3年的有关实际经验。
(2)有资格人员:被儿童机动游戏机拥有人委任作测试工作之认可人士,在发出操作许可证前或于定期检查期间,为儿童机动游戏机做出专业及独立之评核。有资格人员须在工学院取得机械、轮机、电机或电子工程的高级证书/文凭,并具有不少于3年的有关实际经验。
(3)主管人员:为机动游戏机拥有人之雇员,并获得机电工程署署长之批准,负责确保按条例的规定执行该机之日常操作。主管人员须在工学院取得机械、轮机、电机或电子工程的高级证书/文凭,并具有不少于5年的有关实际经验。
4.机动游戏机在使用前应办理的手续
(1)安装前,须对其设计进行审批。
(2)操作前,须取得署长批准。
但对三类机动游戏机的要求有所不同:所有大型机动游戏机皆须按程序取得上述两项批准;儿童机动游戏机仅须取得第二项审批;原有机动游戏机,要求其拥有人须于指定日期前向机电工程署登记,并呈交有关之指导手册。
(三)维修保养
机动游戏机的拥有人须保养该机,使其安全。为使机动游戏机得到妥善保养,署长可规定机动游戏机拥有人对该机进行署长认为必要的修理或改装。若拥有人未遵从,署长可指示该拥有人立即关闭该机。
(四)检验与测试
除申请操作许可证时所需检查外,机动游戏机拥有人须确保该机最少每12个月由检验员或有资格的人全面检查一次。所检查的内容包括为确定该机整体完善及操作安全所必需的任何结构、电气、机械及安全设备之检查。
(五)改造
机动游戏机在做重大改装前,必须取得署长的审批,禁止未得许可而改装机动游戏机。改装工程完成后,在恢复正常操作予公众使用前,也须获得署长的批准。机动游戏机经重大改装后,署长须在该机恢复使用及操作前,规定该机的拥有人安排一名署长认可的人,对该机做必要的检查,以确定该机操作性能安全。
(六)指导手册及日志
规例规定机动游戏机拥有人须提供以下指导手册:
(1)操作手册:由设计人或制造商拟备的操作手册,说明该机部件的性能及如何操作,以及安全使用等。
(2)保养手册:由设计人或制造商拟备的保养手册,说明保养该架空缆车系统的建议程序等。
(3)紧急事故手册:说明拥有人、主管人员、主操作人员的职责及须采取的详细紧急措施等。
此外,主管人员还须备存一本以规定格式编订的操作日志,并每日填写。
(七)拯救设备及急救设施
机动游戏机在投入使用前,其拯救设备及方法须事先取得署长的批准。拯救设备须获得定期检查,维持良好状态。主管人员须做定期拯救演习等。
三、名词解释
“拥有人”就机动游戏机而言,若该机是置于《公众娱乐场所条例》所指的公众娱乐场所,则指持有该公众娱乐场所牌照的人;若{陔机是位于《游艺机中心条例》所指的游艺机中心内,则指该中心持有根据该条例所发给牌照的人;该机的承租人或租用人。但不包括藉租借或租用安排使用该机的公众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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