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的监督管理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30584 次点击
在香港,没有专门的非政府中介机构承担建筑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管理和检验工作。条例规定: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拥有人无论何时均须聘用注册承建商进行安装、维修保养工程,每隔不超过7天进行一次例行保养。负责监督和进行建筑工地升降机工程的是注册承建商雇用的有资格人员;承担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检验的是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注册检测员,这些检测员名列于机电工程署署长备存的“检验员名册”的。注册检测员是承建商的雇员,对承建商所安装、维修保养的建筑工地升降机及塔式工作平台进行检验,并向机电工程署提交检验报告,以其专业资格向政府负责。
一、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一)有资格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持有由署长认可的人签发的机械工程证书、轮机工程证书或屋宇设备工程证书,具有不少于3年有关建筑工地升降机工程或塔式工作平台工程的经验或署长认可的其他有关实际经验,或已受雇于一名或多名注册承建商合计为期不少于4年,而现雇用他的注册承建商认为他有能力在没有监督的情况下进行该工程。
(二)注册承建商应具备的条件
就个人而言,该人是有资格人员或雇用至少一名有资格人员;就公司而言,该公司雇用至少一名有资格人员;就合伙人而言,至少有一名合伙人是有资格人员,或该合伙人雇用至少一名有资格人员。其申请程序与注册检验员相同。
(三)注册检验员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工程师注册条例》规定,注册检验员为机械、屋宇设备或轮机工程类别的注册专业工程师及具有最少1年与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安装、测试及检验相关的经验;或虽不具备上述资格,但署长确信该人因其他资格及经验,有资格执行和行使本条例所规定的由注册检验员执行和行使的责任及职能,则署长也可以将该人列入“检验员名册”内。
注册检验员申请程序:以署长指定的表格提出书面申请,并交付注册费;署长接到申请后,在3个月内审查其资格,决定是否列入“检验员名册”,若同意,则发出注册证明书。注册证明书的有效期限为3年。期满须继续注册的,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署长提出再申请,并交付注册费用。
二、相关责任
(一)拥有人的责任
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拥有人无论何时均须聘请注册承建商,并须确保该升降机工程只由该注册承建商或由其所雇用的注册检验员进行,或在该注册承建商或由其所雇用的注册检验员监督下进行;须确保上述设备无论何时均由有资格的操作员操作;发生意外或重要机械故障须立即通知署长及聘用的注册承建商等。
(二)注册承建商的责任
上述设备首次在香港安装前,负责有关安装的注册承建商须向署长呈交有关资料并须获得署长的书面批准;须就安装位置通知署长;须就主要更改通知署长;须在安装或做主要更改后,安排注册检验员进行测试及检验。每隔不超过7天,由注册承建商)时设备进行一次检查、清洁、添加机油及调校;每隔不超过6个月安排其雇用的注册检验员对设备进行一次测试与检验等。
三、运行机制
拥有人无论何时均须聘用注册承建商,由其实施设备安装、更改和例行保养(不超过7天一次)工作。承建商须雇用注册检验员在安装或做主要更改或移动高度后对设备进行测试与检验,并承担定期测试及检验工作(不超过6个月一次)。注册检验员的测试及检验证明书须由注册承建商加签意见后交给拥有人,再由拥有人将检测报告、证明书及注册费用交给署长,署长批署同意使用意见并交回拥有人后,设备方可投入使用。在用设备必须由拥有人安排有资格的操作员操作。发生事故或故障后,拥有人和注册建商均须立即报告署长。注册承建商和注册检验员应协助进行蒯查。
机电工程署发现违例情况的处理按两种情况进行:如情况严重就直接向法院起诉;若情况轻微就由纪律委员会决定对承建商或工程师进行处分,包括停牌、取消资格等。纪律委员会按327章规定由机电工程署、承建商、工程师学会、结构工程师学会等各方代表组成,由特首任命,不授薪,每2年一届。为公正、准确地处分,由机电工程署与有关政府机构、协会、纪律委员会成员共同商讨了一套定量扣分制度,超过一定分数,机电工程署认为有必要则交由纪律委员会裁决。
四、管理环节
(一)设计
注册承建商及注册检验员须确保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设计及构造是良好的;就其拟供使用的用途而言,具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妥善的安装,还要有足够的支撑及牢固的固定等。
(二)安装
安装只由雇请的注册承建商或由其雇用的注册检验员进行,或在其监督下进行。禁止未获授权的人进行升降机工程。在首次安装时须获署长书面批准。安装后须经测试及检验。
(三)更改
在进行主要更改之前,须书面通知署长;主要更改后须经注册检验员测试及检验,出具测试与检验报告及测试与检验证明书。该证明书须交由署长批准,未批准前,不得使用。在做移动高度的更改后,也须由注册检验员对更改后的设备进行测试与检验,出具检验报告,该报告须向署长备案。
(四)维修保养
由拥有人聘请的注册承建商进行。每隔不超过7天应进行一次例行保养,保养的主要内容有:对所有机械及设备进行检查、清洁、添加机油及调校。
(五)测试与检验
由注册检验员进行。在安装、做主要更改或移动高度后,均须进行测试与检验,证明设备符合安全操作状态;并办理有关批准或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在用设备每隔不超过6个月应进行一次定期测试与检验,并应将测试与检验报告证明书呈交署长。若署长在规定的测试与检验期届满后4周内,仍未收到证明书,署长可命令拥有人安排进行测试与检验。拥有人在接到命令后21日内将有关证明书交给署长。逾期仍未交,署长可下令禁止使用设备。
(六)操作
拥有人须确保设备始终由有资格的操作员进行操作。有资格的操作员是指受过关于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一般构造及操作原理基本训练的人。有资格的操作员须确保升降机吊笼或平台所载乘客数不超过额定人数,不得在设备中干扰任何安全装置;须按制造商拟定的操作程序操作等。
五、名词解释
“拥有人”就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而言,指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拥有人。凡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属租用者,则指其承租人,并包括任何掌管、控制或管理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代理人及正在使用建筑工地升降机或塔式工作平台的建筑工地负责的承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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