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特种设备重要技术法规(五)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5167 次点击
(五)承压设备规程
欧洲共同体希望通过制定欧洲统一的协调标准,消除各国之间的贸易壁垒。1997年欧洲议会通过了欧盟《承压设备指令》,并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将该指令转化为本国法规,确保本国的承压设备立法符合该指令的相应要求。
根据这一规定,英国制定了《承压设备规程》。事实上,《承压设备规程》(PressureEquipmentRegulations1999)即欧共体承压设备指令的英国版。欧洲经济区28国应该制定类似的规程,因此,从理论上说,在28国范围内销售或使用的每一台承压设备所适用的规则都是一样的。
《承压设备规程》从1999年11月29日起生效,主要适用于充装0.5bar及以上表压的气体或液体的承压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方面。1999年11月29日至2002年5月29日的3年时间为过渡期,在此期间,承压设备可以执行原有的法规如《1989压力系统与运输气体容器规程》,也可执行《承压设备规程》的有关规定。但从2002年5月29日起,《承压设备规程》的要求即为强制性技术要求,凡其适用范围内、首次进入市场的承压设备(系统)都必须符合它的规定。规程规定:
(1)承压设备在设计和制造时,应有“基本安全要求”的清单。
(2)设计和制造过程中的工作要形成书面的文件记录,特别是满足基本安全要求的项目。
(3)明确了保证符合基本安全要求的合格评定程序。根据承压设备的类别不同,可选用不同的合格评定程序,从制造厂自行证明直至完全由被授权机构监督认证。承压设备类别按设备内所储存压力能量的危险性、设备内流体的种类和物理状态来确定,分为I、Ⅱ、Ⅲ、Ⅳ等四类。此外还有一类危险程度较低的设备,即所谓“低级压力容器(SEP)’’,可以依据“可靠的工程实验”来进行设计、制造,当最高许用应力与容积的乘积小于、6000barL或pD小于3000barL,或pD小于3000barmm时,可按实验设计,不需进行计算(参见《简单压力容器(安全)规程》部分)。
(4)CE标志及符合基本安全要求的声明。要按照《承压设备规程》的要求来设计、制造一台承压设备或压力组合(系统),就必须:
——确认设备满足规程的适用范围(即其充装的介质应是0.5bar以上表压的气体或液体)。——根据流体介质特性,确认其为第1组或第2组流体,并根据规程,确定其为气体还是液体。——确定承压设备的类型(或将压力组合/系统分解至基本缀成部分),相应地确定各个组成件是一个容器、管件、蒸汽发生器,或是压力附件(如流量计)、安全附件(如安全阀)。
——对每个组成件确定其最高许用工作压力,在英国通常使用设计压力,并确定其规格。——参考规程中的9个图表,根据设备类型、介质组别、介质状态,确定设备或系统组成件的类别。依危险程度由低到高,分为SEP、工类、Ⅱ类、Ⅲ类、Ⅳ类设备。压力附件根据其类似于容器抑或类似于管件,相应地进行适当分类,若不能够明显区分,则按容器和管件分别进行分类,然后选择较高的类别。安全附件一般定为Ⅳ类设备,除非是为保护某一特定设备而制造的,这时其类别可以与相应设备相同。;——确定规程所列的基本安全要求(ESR)哪些适用于所设计、制造的设备(比如:基本安全要求不适用于简单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过程中,应确保每一项所适用的基本安全要求的具体要求,通过欧洲协调标准得到体现,或通过采用其他变通方法来保证达到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欧洲协调标准参见本文有关欧洲协调标准的附录。在采用其他变通方法(即无协调标准而采用各国国家标准)的情况下,必须特别注意到基本安全要求能各个方面是否充分得到满足。
——根据设备类别,采用适当的合格评定程序。共有13种合格评定程序模式:A、A1、B、B1、C1、D、D1、E、E1、F、G、H和H1。仅适用于工类设备的模式A是仅有的允许制造者自行证明的模式,所有的其他模式,都或多或少地需要一个被授权机构来评价、监督制造者的质量体系,或直接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同时监督其体系与产品质量。在A1、C1、F、G模式下,用户检验机构可以在其企业内部自行承担授权第三方的检验任务,规程对此也有相应要求。用户自行检验时,不得同时颁发CE标志。
——对于组合设备,应评定各单元设备组合时的整体性,以及防止组合设备超出安全运行限定条件的措施。安全运行限定条件根据设备组合中不包括安全附件类别的单元设备最高类别确定。
——以适当的方式对设备进行CE标志,并出具合格证明文件。对“低级压力容器”(SEP)不要求CE标志。
——以上过程应形成书面记录,并在设备制造完成后至少保存10年。
如前所述,承压设备规程有3年的过渡期,从2002年5月30日起,对其适用范围内的所有承压设备,规程将是强制性的,因此要特别注意那些在2002年5月30日之前订购、而在此日期之后进入市场或投用的承压设备,必须完全符合规程的规定。
英国贸工部是负责解释、执行承压设备规程的政府部门。2001年底,贸工部对承压设备规程提出了部分增补修改意见,2002年5月由国会通过,颁发了2002版《承压设备规程(增补)》,增补的部分包括对二手设备的要求、违反法规的刑罚等,自2002年5月3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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