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特种设备重要技术法规(二)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3233 次点击
(二)简单压力容器(安全)规程
《简单压力容器(安全)规程》自1991年12月31日起生效,并于1994年进行了修订增补,增补的《简单压力容器(安全)规程》于1995年1月1日起生效。该规程是等效转化欧共体《简单压力容器指令》的英国国家法规。
该规程适用于简单压力容器,即介质为空气和氮气,内压力大于0.5bar,但小于等于30bar,不直接受火,批量生产,材料为钢质或铝质的焊接压力容器(规程附录A为简单压力容器的详细定义)。
规程规定,任何个人、制造厂、进口商,其制造、进口、使用的容器设备,以及组合装置中包含的容器,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并且是安全的,否则均视为违法。
规程不适用于:.,一——1992年7月1日前在英国或欧共体内供应或使用、并满足其他安全要求的容器或组合装置。所谓满足其他安全要求,是指容器符合本规程以外的安全法规,如:1974年《健康与安全工作法》,1989年《压力系统与运输气体容器规程》,以及1978年北爱尔兰《健康与安全工作法令》、1991年北爱尔兰《压力系统与运输气体容器规程》等。
——供方确认不在英国或欧洲经济区(EEA)内使用的容器或组合装置。
——规程生效前已经投用的容器或组合装置(如二手设备)等等。
规程根据容器储存能量对容器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别的容器提出不同的要求。容器分为:
A类——容器的pV大于50barL。
其中:A1类——pv大于3000barL而小于10000bar
L:
A2类——pV大于200barL而小于3000barL;
A3类——pV大于50barL而小于200barI.,。
B类——容器的pV小于等于50barL。
A类容器的安全要求包括:
——符合基本安全要求(规程附录C);
——具有安全许可;
——附有CE标志及其他规定标志;
——供货时,必须随附制造方的说明书;投用时,制造方和进口方必须确保能够取得所有有关容器安装和操作说明;
——确实是安全的。
B类容器的安全要求包括:
——根据EEA国家认为是“可靠的工程实验”进行制造;
——具有规定的标记(不包括CE标志);
——确实是安全的。
附录C中的基本安全要求包括设计、制造过程及材料方面的要求。如果容器制造时遵循了某些特定的国家标准,就可以认为容器满足了基本安全要求。
由某个被授权机构根据欧盟认证程序颁发合格证书,容器才具备安全许可。获得安全许可的具体程序和步骤在规程附录G中有详细描述。
获得合格证书后,制造方可以申请在容器上标注CE标志,标志包括“CE"两个字母的图样和负责检验、验证的被授权机构的编号。该编号由欧盟委员会分配。容器尚应标注以下规定标记:
——最高工作压力;
——最高工作温度;
——最低工作温度;
——容积;
——制造方名称或标志;
——容器的型号及编号(批号);
——标注CE标志当年年份的末两位数字。
CE标志和其他规定标志标注在容器本体或铭牌上,必须清晰易辨,不易剥落,不能被去除。
如使用铭牌,则铭牌应是不能重复使用的,并留有适当的空白以提供其他产品信息。
根据规程,如在容器上欺骗性地标志与CE标志形似或含义接近的标志,即视为违法。
如果供应或使用的容器没有CE标志,则供应方或使用者必须向有关执行机构提供书面资料,说明该容器何时在欧洲经济区范围内首次供货或使用、为什么没有CE标志。
制造方说明书须由制造者或其代表出具,并应包括:——制造方的名称及标志;
——容器的型号及编号(批号)或其他能够表明容器与说明书相对应的特定标记;
——确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最高和最低工作温度以及容积;
——容器的最低工作温度;
——容器的用途;
——与保证容器安全有关的安全、维护要求等。
制造方说明书应使用容器最终使用国家的官方语言,如不能确定在何处使用,则应有欧洲经济区各个官方语言。
规程规定,容器应“确实是安全的’’,“安全”的含义是指:容器妥善安装、维护,并按照预定的用途恰当地使用,就不会成为导致人员或家畜伤亡、带来财产损失的危险源。
A2类容器的制造者要符合EC合格评定证书的要求,就必须接受被授权机构的监督检验。接受监督检验的制造者必须:
——确保被授权机构在任何适当的时间进入生产或储存容器的场所开展对容器及生产过程的检验;
——允许被授权机构委托的检验师随机抽样对容器进行检验;
——根据检验师的要求,提供:根据制造者申请,应已进行的各项检测报告的副本;厂方提出申请以后的有关设计制造的技术信息。
——满足被授权机构提出的涉及制造或容器安全性能的其他合理要求。
被授权机构的职责是:
——根据制造者申请EC合格证书的保证,确认制造者是否确实已经进行了有关测试;
——随机抽取容器样本进行检验。
在英国,被授权机构应及时就其对每个制造厂的监督情况出具书面报告,并在有要求时,向国务大臣、欧盟委员会、其他欧盟成员国、其他被授权机构等提供副本。
从一批容器的最后一台生产之日起计,制造厂必须保留以下文件至少10年:
——为取得欧盟证书而提交给被授权机构的所有文件的副本;
——被授权机构颁发的所有证书以及所有相关文件;
——执行的有关EC合格公告;
——提出证书申请以后的有关设计制造的技术信息;
——根据EC合格评定证书程序,由有资质的人员出具的水压或气压试验报告。
执行机关对上述资料的形成提出具体要求。在英国,针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容器,健康与安全执行局是本法规的执行机关,北爱尔兰地区相应的机关为经济发展部。而涉及消费品时,本规程则由贸易标准机构负责执行本规程(北爱尔兰地区为地方理事会)。
违法供应或使用容器,将受到法律惩罚,包括5000英镑以下罚款、3个月以下监禁或两刑并罚,由法庭根据具体情节轻重而定。此外,法规允许法庭在适当范围内对当事人采取刑罚以外
的矫正措施。
欧盟有设想将《简单压力容器指令》与《承压设备指令》合一为一,但是迄今并无新的进展。因此英国的《简单压力容器(安全)规程》目前继续有效。但实际上,两者在管辖范围上确实有重叠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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