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特种设备主要管理环节(五)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1596 次点击
五、输送管道
按照《有关压力容器、压缩气体容器、充装设备的法规和一管理规定》,由官方检验员和检查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检验。
(一)设计和制造
以下两种类型的输送管道:
(1)公称直径大于25mm,允许操作压力夕(bar)和公称直径D(ram)的乘积pD不大于2000mmbar(用来输送液状气体和剧毒气体、蒸汽或液体的输送管道除外)。
(2)带有压缩气体容器的液状气体设备的输送管道,该压力容器容量不超过3t,且容器中气体是以气体形式输送的。
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允许投入运行:
(a)制造厂家或安装机构已对输送管道进行了压力试验,证明输送管道制造安装符合要求;
(b)检查员已对它进行了验收检验,证明在检测范围符合提出的要求。
a)生产和安装厂商对管道进行了压力试验并且证明,管道按照书面文件的规定状态良好;b)检查员对其进行验收检测后确定,管道状态良好;c)通过抽样检查,官方检验员确定管道情况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官方检验员或检查员发觉,管道状态不正常,由主管机关就管道是否可投入运行做出决定。
(二)定期检验
(1)对投运前的检验管道(1)所用的检验时间间隔应由操作人员根据运行方式和设备负荷情况的经验决定,由检查员对其进行定期检验;
(2)对投运前的检验管道(2)需官方检验员对其进行周期为5年的测试,在特定情况下监控机构可延长或者缩短检验周期。
(3)如果操作人员为管道的定期检验采用了书面规定的数据,并由官方检验员做了审核,证明此形式满足法规的要求,则可不按照(2)的规定。
(4)不按(1)和(2)规定处理的,是与压力容器相连的管道,对此类管道应由官方检验员进行定期检验,其检验日期与压力容器的相同。
(5)管道的定期检验包括外部检验和压力试验。
(6)如果官方检验员确认管道处于不正常状态,则由主管机构来决定此管道是否应投入运行。
(三)修理和改造
如果管道在性能、布局或运行方式方面有重大的改动(所谓重大的改动是指可能对管道的安全性构成威胁的变动),则应进行投运前的检验。如果管道必须大修或是管道的关键部分需要更换,需通过官方检验员或检查员按投运前的检验要求做了检验,并颁发检验证明,才允许重新投入运行。(四)特殊检验在特殊情况下监控机构可以安排由官方检验员或检查员进行例外的检验,如果对此有特殊理由的话,尤其是发生了人身或设备损伤的情况,操作人员应当主动执行此项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