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特种设备主要管理环节(三)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1787 次点击
三、压缩气体容器
按《压力容器、压缩气体容器、充装设备的法规和一般管理规定》,检验只能由官方检验员进行。
(一)设计——结构设计许可证
由制造厂商或其在欧盟某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议某缔约国落户的委托机构或进口商提出结构设计许可证的申请要求,由指定的检验机构(为按76/767/EWG准则的第13条款的要求指定的)的官方检验员进行审查,并向授权部门提交审查报告、审查。说明和结果;钢制无缝气瓶、非合金铝或合金铝制的无缝气瓶、非合金钢制的焊接气瓶,也可按EWG一结构设计正审批法。
审批机关颁发许可证,并在证书上对压缩气体容器的主要特点以及适用范围、使用期限、使用条件等予以规定,审批部门应向德国压力容器委员会提供一份批准证书的副本。
制造厂家或其在欧盟某成员国或欧洲经济区协议某缔约国落户的委托机构或进口商可以申请装备零部件的个别批准的许可证;联邦材料检验局也可以从事这种审查。
多孔材料和溶剂的审查,由联邦材料研究局进行。
(二)充装
压缩气体容器只有在官方检验员经过了检验、容器上有检测期限,未经官方检验员检验的装配部件在结构型式上经过批准时,才允许该容器充装压缩气体。
(三)检验
2年:适用于不移动的压缩气体容器,且该气体具有严重的腐蚀性。
3年:a.适用于可移动的压缩气体的容器,该气体具有严重的腐蚀性。b.乙炔容器,充装多孔材料后进行了第一次测试的乙炔容器,以后的检验期限为6年。
10年:适用于有压缩气体的容器,且该气体不会严重腐蚀容器材料,且其容积不超过150L。
6年:适用于不属2年、3年和10年的容器。
主管部门可将检测周期做如下处理:如果能以其他方式保证安全时可延长检验周期;当不能保证操作者和其他人员的安全时可缩短检验周期。
(四)改造和修理
进行影响压缩气体容器安全性能的改动或维修,或者要改动官方检验员就容器提出的特征、参数和指示说明,则必须事先通知官方检验员;只有当官方检验员验证了该容器并提供了检验证明,才能充装压缩气体。
(五)销售仓库的申报
销售仓库应申报计划贮藏的压缩气体种类、最大数量、贮藏地点和方式。但对不可燃、无毒的且容积较小、数量较少的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可不申报。
(六)对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
如果存在特殊的原因,特别是发生了损伤事故,监控部门可要求进行一次非规定内的检测。如果会产生危及操作者和其他在场者人身安全的缺陷,监督机构可以规定压缩气体容器不再充气、或不再使用多孔物体或溶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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