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特种设备主要管理环节(二)

  仪器信息网 ·  2007-08-10 21:40  ·  13265 次点击
二、压力容器
按《有关压力容器、压缩气体容器、充装设备的法规》,可将压力容器划分I、Ⅱ、Ⅲ、Ⅳ、V、Ⅵ、Ⅶ组,检验由官方检验员和检查员按各自的职责范围进行检验。
(一)设计、制造和安装
(1)官方检验员对组Ⅲ、IV、Ⅵ和Ⅶ压力容器经过首次检验和验收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之后才允许投产。此规定不适用于车辆上的压力容器(此种压力容器按照交通法规的规定)。
(2)组I中介质为可燃的、有腐蚀性的或有毒的气体、蒸汽或液体的压力容器以及组Ⅱ中的压力容器满足下列情况才允许运行:制造厂已进行了压力试验并出示了合格证明;检查员对压力容器进行了合格的验收检验。此规定不适用于车辆上的压力容器。(3)首次检验包括:设计资料审查、制造检验和压力试验。验收检验包括:制度检验、设备检验和安装检验。(4)一台(1)中的压力容器,在其他地点进行了验收检验(安装检验除外)并且有检验证明书,则只需使用地点检查员进行安装检验,并且出具合格证书,认为安装符合规定即可。(5)根据(1),如果在下列情况下,可免去官方检验员进行篝次检验(不适用于pV高于5000barL的压力容器):第一种情况为:如果在职业协会联合会注册过的,并由官方检验员检验过或通过联邦材料检验局检验的;是通过Nr.76/767/EWG准则第13条任命的检测机构检验。
第二种情况为:如果已进行了样机模型测试的记录,制造厂又能出具符合检验过的样机以及进行过压力试验的合格证明,那么可免做根据(1)验收检测(除安装检测之外)。(6)官方检验员或检查员认为压力容器不符合规范,主管部门可以驳回其申请。
(二)使用
压力容器的使用者应按规章进行操作和监控,定时维修;监管部门可组织一次必要的监控措施检查;如果压力容器有危及操作人员或第三者的缺陷时,则该容器不能投入运行;如果第Ⅲ、Ⅳ、Ⅵ和Ⅶ组的压力容器受压内壁有损伤,从而会危害操作人员或第三者须停止运行,使用者要通知官方检验员并和他们协商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检验
1.定期检验和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包括:内部检验和压力试验。
组Ⅳ与组Ⅶ由官方检验员进行,每5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10年进行一次压力试验。外部检验每2年进行一次。组工中使用可燃烧的、有腐蚀性的或有毒的气体、蒸汽或液体,组Ⅱ、组Ⅲ与组Ⅵ的压力容器由使用者根据运行方式和盛装介质的经验确定检验时间,由检查员进行定期检验。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或缩短检验周期。如果官方检验员确认,压力容器不符合检测要求,主管部门可以驳回其申请。
2.特殊容器的检验
对于46种压力容器在投运前的检验、定期检验和特殊情况下的检验应按规程附录II进行。如果附录II中对容器规定有附加的或另外的检验,只有在官方检验员或检查员证明压力容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才允许投入运行。
(四)修理和改造
如果对一台压力容器的结构型式或运行方式进行了能影响压力容器安全性的所有改变即为重大改变,则必须再次进行投运前的检验要求。在修理和换件的指定范围内经过了检验,符合规定。组Ⅲ、Ⅳ、Ⅵ和组Ⅶ的压力容器由官方检验员进行,对于组Ⅱ压力容器则由检查员进行。
移地使用的压力容器,只能在经重新验收检验并颁发证书后,才允许再投入运行。
在特殊情况下,尤其是当出现事故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可安排由检查员或官方检验员进行例外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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